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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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11:17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本报8月17日讯(记者 夏似飞实习生罗时玉)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8家单位今日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切实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 文件要求,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列入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里明确要求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必须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集中招标采购。依据规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市、州为最小单位。未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网上交易。 文件强调,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的招标委托,不得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药品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为医疗机构开展药品经营权的招标,也不得为医疗机构单独组织药品招标。医疗机构必须委托有药品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委托无药品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进行药品招标采购的,招标无效,其经济损失全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抬高标准乱收费,不得收取医疗机构的押金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质保金。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拖延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和规定的让利政策。文件还指出,为了便于监督,有效防止非中标药品进入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采购中标药品必须通过网上交易。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进行查处,给予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