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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尴尬公益诉讼(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11:42 公益时报
  “我国社会现阶段向公民社会的转型及争取平等权利的意识觉醒,是现在出现越来越多公益诉讼的社会基础,但到了实际操作的时候,却缺乏实际的法律程序予以保证,造成了公益诉讼今天的尴尬局面。”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志愿律师、北京市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兢兢8月8日对记者说。

  在张兢兢接受记者采访之前,代理了两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其中福建屏南1634名农民诉榕屏化工厂环境污染一案拖到现在已经两年,还没有什么结果;另外一个涉及600多名渔民的案件正在准备提起诉讼。同时,张兢兢还和一些NGO一道,投入了北京旧城风貌保护的民间行动。

  花了10多万,案件还没开庭

  “问题主要就出在鉴定上。”张兢兢说,“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的一审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规定的审判时限是6个月,但司法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审限之内,这让福建屏南的这个案子越拖难度越大。”“因为从环境污染对林木侵害最严重的时候到现在,已经三四年了,当年被毁坏的树木和水稻今天已经不复存在,山上植被有一些恢复,表面看来绿油油的,很难直接看出损害的发生和损失的大小。”

  张兢兢介绍,2000年左右,在福建屏南,1994年成立的“榕屏化工厂”所排放的氯气对工厂周围农民的林地和水田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很多树木和庄稼枯死,“就像大火刚刚烧过一样”。一位叫张长建的乡村医生就不断地把自己所拍到的受污染的照片发到世界自然基金会等机构的网站论坛上和一些媒体,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

  经过第一个报道屏南污染案的《方圆》杂志的记者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了解到了这个事件。

  2002年,“中心”对张长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确定对此案件进行法律帮助。1600多名愿意起诉的农民,选派了5名诉讼代表人到法院进行诉讼,由“中心”指派王灿发教授和张兢兢等作为代理律师。2002年11月,在“中心”的努力下,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案件的标的额是1300万元左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一般的一审民事案件,从立案之日起,6个月之内必须审结;《民诉法》同时又规定,案件在受理过程中,司法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限。这让张兢兢在期待中感到结果的渺茫。

  不出所料,除了有关部门的压力外,就是因为司法鉴定的问题将案件实际审理大大延长了。案件被受理后,直到2003年7月15日,法院才召集当事人双方交换证据,2004年5月法院才确定鉴定单位,7月12日,在原告律师的一再要求下,法院才组织召开了鉴定工作会,把鉴定的初步工作程序确定了下来。“原因之一是很多环境监测机构不愿意接受法院委托进行这类的司法鉴定。”

  “中心”为这个案件投入了10余万元的资金,其中有鉴定费,诉讼费等,还有律师、专家等大约10人次的往返差旅费等。但这个案件至今没有开庭。

  我只想要个说话的机会没开庭

  “我们现在不一定能改变什么,只要能够提起诉讼、给我们一个说话的机会,就已经是很大的成功了。”张兢兢最近参加一些民间人士和民间机构发起的北京旧城风貌保护活动,在探索公益诉讼的道路上,她的心中写满了尴尬,对记者的回答有些激动。

  张介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益诉讼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像环境污染这类案件就可以由利益相关者直接提起诉讼;“而像北京旧城保护这类案件,你就找不到什么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你就没有办法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也就是说,公民既然承担义务,就应该享受相应的保护文物的权利,这一条的规定,可以视作法律授权每个公民都可以对破坏文物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张兢兢说。

  “但是,现在的诉讼制度下,如果你就此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审查,你是不是此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是,就会驳回你的起诉,根本就没有给你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张认为在公益诉讼中,现有的法律规定缺乏必要的程序保证,使得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能从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中寻找。如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提起公益诉讼就很困难。

  “现在很多NGO非常愿意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来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会改革,促进民主与法治的完善,但是,NGO除了面临前面提到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标准’的问题之外,还必须面对其自身法律地位尴尬的问题。”张说,“国内的很多公益NGO没有或者说无法在民政部门注册,不仅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且不符合社会团体的要求,不能以NGO的名义提起诉讼。”张说,很多有名的NGO实际上只能采用变通办法,以企业的形式进行工商登记,或是作为大学、研究机构所属的学会、协会,平时只能对外表达自己是NGO,到公益诉讼的时候却无法以NGO的名义有所作为。

  “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在保护北京旧城风貌的问题上,有权利通过正当的听证程序或诉讼的方式来反对不恰当的、不科学的规划方案或破坏文物的行为,但因为缺乏相关听证程序和诉讼制度的规定,不管是公民,还是NGO,都不可避免地遭遇尴尬。”

  应进行公共政策辩论

  虽然通过公益诉讼达到保护公众利益的道路很漫长,“但我们还可以去尝试,还需要去努力,也许真的要碰壁,但这件事情仍然值得我们去做。”张兢兢说,在保护北京旧城风貌的问题和进行环保公益诉讼的问题上,她还抱有信心。

  “听证虽然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至少是一个非常好的让公众合法表达意见的方式,公众可以通过听证,了解并参与讨论决定自己利益的事项。”而北京的古建筑,则属于前辈留给后人的遗产,并不单独属于哪一个部门所有,张认为应当开展公共政策辩论,由全体民众来讨论。

  “涉及一个社区居民的政策,应当由该社区的居民充分讨论决定”。

  “程序的正义很重要,只有在程序正义上有了保证,才能得出比较为公众信服的结论,而如果有关部门连这一点都不能保证,其所推行的政策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公众的质疑。”
公益诉讼到了实际操作的时候,往往缺乏法律程序予以保证

  作者:黎光寿 陈新宇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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