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17日首判“债权自救行为” 被告无罪获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0:10 四川新闻网 | ||||
中国西部网消息
原任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经理的罗某,在被免去经理职务后,便将公司的一辆红旗轿车开走,用于抵消公司所欠其妻的货款。为此,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他起诉到人民法院。8月17日,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无罪。 事因:卸任经理开走轿车 被告人罗某,原系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总公司分公司经理,1999年6月14日,因种种原因被告人罗某被免除经理职务。因其妻长期与公司有业务上的往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为了弥补公司所欠妻子的货款,被告人罗某在征得现任经理的同意后,将公司的一辆价值239810元的黑色红旗小轿车开走,并于2003年3月用该红旗小轿车顶了19万元人民币,作为其个人购买兰州市安宁区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两套商品房的购房款。2004年2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将其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无视刑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为由提起公诉。 辩解:开走轿车以抵债务 此案庭审中,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与控告单位——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市房建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被告人与王某的夫妻关系系事实。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被告人罗某与妻子都是共同债务人,且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共同共有人均可随时主张权利,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被告人向兰州市房建公司主张权利是有法律根据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某处理汽车的行为属于保护其债权的自救行为,不构成犯罪。兰州市房建公司作为债务人未及时履行义务,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在该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人采取社会上习惯的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构成侵权,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债权人自救行为无罪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被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免去经理职务后,在取得现任领导的同意后将车辆开走,其客观方面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罗某的妻子王某,与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存在经济纠纷,被告人通过占有本单位财产采取自救的行为,虽然不完全合法,但不能用刑事法律的规范来评价其行为。据此,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务的目的,合议庭采纳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故作出被告人无罪的一审判决。 据悉,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被法院以“债权自救行为”为由判处被告人无罪的,这在甘肃省尚属首例。宣判后,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该判决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