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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不是杂货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2:46 人民网-江南时报

  上海 浦江潮

  《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正式实施的第一天,就有514人到药监局排队申请开办药店,通州一位执著的申请者竟排队等了近40个小时。据悉,《暂行规定》大大降低了开药店的“门槛”,对新开药店的数量不再限制,规定只要符合“药店之间有350米的间距,药店店堂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条件,无论单位和个人均可经营药店。(据《京华时报》8月18日报道)

  药店毕竟不同于杂货店。杂货店开得多一些,即使有些杂货店违法经营,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买回来的东西顶多不好用、不耐用,只是经济上遭受一些损失。而如果药店出售假冒伪劣药品,就会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其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正因为如此,经营零售药品的“门槛”不能像经营其他商品那样任意降低,而应该严格审查资质,严格控制药店数量,提倡规模经营,以此提高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保证药品经营的规范性。

  实际上,现在老百姓购买药品,并没有因为药店较少而感到不方便,人们感到不方便的原因,一是药品价格较高或不合理,二是一些药店让人不敢放心买药。也就是说,眼下规范药品经营比增加药品营业网点要重要得多、紧迫得多。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19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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