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进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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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2:47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 为方便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13类价格违法行为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的行为;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该规定将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19日 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