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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了味的律师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5:25 中国青年报

  格林柯尔掌门人顾雏军在短短数年内收购了科龙、美菱、亚星客车以及ST襄轴等数家公司并迅速扭亏为赢,颇具传奇色彩。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8月9日在复旦大学发表演讲,指责其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以“七板斧”的手法席卷国家财富。此言一出,大有颠覆以民营化为导向的产权改革之势,掀起轩然大波。顾雏军马上对此做出回应,8月13日委托律师向郎咸平发出律师函,指出经《东方早报》、《香港商报》刊出的郎咸平演讲摘要文章,对顾雏军造成了毁谤,而且有些评论攻击了顾的个人品格、名誉和性格,为此要求郎咸平根据律师函给出的时间表采取补救措施,否则顾雏军将会采取包括法律程序等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来维护声誉。(8月17日《中国青年报》)

  律师出具律师函对某一事件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目的在于以律师的法律尺度和经验判断引导阅读者,晓以法律上的利弊得失,让阅读者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律师函可以说是对阅读者的一次快速“洗脑”,引导阅读者从一般思维转向法律思维。基于上述考虑,尊重事实、准确引用法律条文、论理中肯、用语谦逊就成为律师函的必备要素。反之,则可能因事实不清、观点偏激或礼貌不周而加剧当事双方的隔阂,甚至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降低了律师自身的可信度,不仅做不到“春风化雨”,反而可能火上浇油。

  以此观之,顾雏军委托发出的律师函显然变了味儿。

  使用“包括法律程序等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的表述,这意味着顾雏军有可能采取“非法律程序”的“必要手段”。律师函不是商业信函,律师函的主旨只能是以法理服人。如果委托人要采取所谓的“非法律程序”的必要手段,有必要采取律师函的形式吗?使用“包括法律程序等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的表述,也暴露出该律师函的不自信:如果恰如律师函声称的那样,郎咸平的演讲构成侵权,那么大可直接表明如不合作将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但律师函偏偏说将采取“包括法律程序等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这就只能被理解为“法律程序”的“必要手段”未必奏效,稳妥起见还得耍耍捉摸不定的“非法律程序”的“必要手段”方显威慑力。

  事情的进展证明,顾雏军委托发出的律师函不仅变了味,而且还是火上浇油。发这样的律师函究竟是资本意志还是所谓的律师技巧,不宜妄加猜测,但由此折射的“良心”问题耐人寻味。郎咸平猛地一吼,总能惊世骇俗,也让大陆的经济学大腕处境尴尬。是大陆经济学家无能吗?显然不是。郎咸平远离大陆的利益圈,没有利益瓜葛,正所谓旁观者清;而大陆某些经济学家深陷其中,亦所谓“吃人嘴软,拿人手短”。与此类似的是,律师如何让自己充满法律智慧的头脑不致跟着当事人亦步亦趋?这也不仅仅是一个职业操守问题。在诱人的利益面前,良心不应那么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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