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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撞了白撞”案今日公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5:5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焦点一 撞人司机赔不赔

  庭审前,无责司机该不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已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撞了白撞’原则为何没被写进《道法》,这是基于人道主义原则,基于行人本身是弱者。”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雷丹玫说,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行人承担全部责任不等于司机不负民事赔偿责任。《道法》第76条明确规定,行人有过错的只能减轻而不是免除司机的责任,司机只在行人是故意时才不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故意是比如行人想撞车自杀,行人想借撞车进行敲诈等等。”雷说,王建强明显不存在这种故意行为。

  焦点二 保险公司赔不赔

  吴的代理人环宇法律服务所的陈烨认为,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保险方面的规定尚未协调统一之前,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不宜分开,因为这导致的结果将对行人和司机都不公平。

  “吴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金额为10万元,车祸伤者王建强至今用去近万元,但保险公司却以吴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为由拒赔,试问这对吴公平吗?那吴投保还有何意义呢?如果司机都不愿买保险,结果势必会影响到行人。”

  陈因此认为,行人对事故承担全责情况下,“撞了白撞”可行。

  现场重现

  横穿公路行人被撞

  时间:今年6月28日下午4时10分

  地点:海椒市街4号公交车站

  “我从47路公交车下来后,在公交车还没启动前从车头横穿公路,吴亮达驾驶的微型客车把我撞倒在地。”成都市民王建强昨日向记者介绍了事发时的情况,他说,当时他感到右脚一阵疼痛,吴随后将他送到附近医院医治。

  “我驾驶车沿海椒市街往龙舟路方向正常行驶,突然见他从车头前穿过来,虽然在距他大约2米多时急刹,但还是撞上了他……”微型客车驾驶员吴亮达昨日说,他当时时速约20公里。

  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行人王建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最新情况

  行人:撞了不能白撞

  王建强因右脚踝处骨折,如今仍在家休养,他家住6楼,如今连下楼都困难,“石膏还没取,腿里面有3根钢针,明天的庭审肯定不能去了,我妹妹和律师将代我出庭。”王介绍说,吴前后共垫付4000多元钱,但他现在已花去近万元,“前期还可以,后来却不闻不问了。撞了不能白撞,按我承担20%、他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计算,他应该赔偿我2.2万元,另加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司机:他该退我垫的钱

  “其实我夹在行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我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吴亮达说起这起纠纷时也觉得蛮委屈,“前期我借了4000多元钱给他垫付医疗费,但现在保险公司认为既然我不负责任,他们就不该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拒赔,我要养家糊口,后期哪还有钱给他垫付医疗费哦。”

  吴认为王的索赔要求太高,而他在王起诉到法院后,随即也提起反诉,要求王退还垫付的4500多元医疗费,并赔偿400多元修车费,“因为交警已认定我对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北京“机动车负全责”引发争议,成都法律界人士建议———

  引入“无过错”解决赔偿问题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本月9日开始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相关条款引起了很大争议。就在当地多数市民认为此规定不合理、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情形下,成都部分律师提出建议:引入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此类纠纷,或许效果不错。

  北京市民:此举鼓励行人违规?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目前正在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引起很大争议。据北京媒体报道,多数市民认为此规定不合理,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但少数市民认为规定很好,体现了生命权重于通行权的理念。

  据推测,该规定一旦通过可能会引发其他问题,比如:很多机动车驾驶员正常行驶时会高度紧张,惟恐马路上突然跳出个违章行人,而这种紧张的心理无疑对交通安全不利;一些专门“碰瓷”的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成功的几率更大了;驾驶员突然发现自己在保险公司上的保险不“保险”了,因为即使自己没有责任,依然有可能在车祸发生后自掏腰包赔个倾家荡产;行人违章时可以更有底气了———反正全是机动车的责任……

  就此,记者对成都20市民进行了随机调查,结果多数市民的想法与北京市民很相似。他们认为,此举是在鼓励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结果将造成交通高峰时,行人、骑车人横冲直撞,而汽车必须避让,而这将直接影响整个城市的交通。

  除此外,行人随意横穿马路、翻越中间隔离带将成为家常便饭,护栏将成为摆设;更可怕的是,任何人都可以翻越进入高速公路,而且随意横穿高速公路。机动车驾驶员将沦为彻底的弱者。

  警方回应:这是“国际惯例”

  北京当地交管部门对此作了解释:此前,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一直是“以责论处”,即“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全部事故后果。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二者不再是一种对等关系,完全分开,也就是说,交管部门虽然判定了交通事故的过错方,但事实后果就极有可能是过错方事实“受益”,由非过错方负担赔偿责任,承担其过错引发的后果。其实,这种“责任”与“赔偿”完全分开的做法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在采用,都作为“以人为本”的标志。

  律师建议:不以“过错”论责任

  成都不少法律界人士在对此进行分析时都有些担忧,尽管不少人都表示“可以通过实践来证明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中推测说,该规定一旦通过可能会引发其他问题,比如:很多机动车驾驶员可能会因过于紧张反而引发不必要的交通事故,因为他们会随时担心马路上突然跳出个违章行人来,心情一直处于紧张状态;一些靠撞车来勒索钱财的案件可能会猛增,弄不好驾驶员就会赔得倾家荡产……

  合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佳林建议说,在行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责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引入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驾驶员是否有过错为要件,按公平原则来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方法,“旨在给一些无辜或不幸的受害人提供较大的法律援助,体现法律的人性化特点。”

  法律背景

  行人故意司机免责

  《道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国外做法

  西方采用“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由美国学者巴兰庭于1916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的概念。西方国家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因在于高速交通工具本身带有高危性质,而一旦发生事故,受害者多为行人一方,而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能够起到救助受害者的作用。

  据介绍,西方国家引入这一原则是基于两个重要前提,一是为无过错责任规定“上限”,因为既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就不应该受到严厉的责罚,否则就会损害社会公平,甚至危害法律自身的权威性;二是只在保险业足够发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样能将责任分散,由所有参与保险的人们承担。

  锦法记者张学勇实习生吴帆摄影王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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