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价格监管措施有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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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9:01 南方日报 |
相关报道 化肥价格监管措施有调整 按保本微利原则制订出厂中准价,最高上浮不超过10% 本报讯(记者/谭亦芳 实习生/薛亮 吴健 通讯员/蓝岚)广州市物价局昨日调整了化肥价格监管措施,取消了以今年4月20日实际出厂价格为上限的规定,多数化肥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出厂价格中准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化肥批发、零售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水平适当扩大。 据了解,新规定取消以今年4月20日实际出厂价格为上限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广州市有关企业生产的普通过磷酸钙出厂价格参照省物价局关于湛江湛化企业集团生产的普通过磷酸钙出厂价格执行,即中准价为每吨440元,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其余各品种规格化肥,根据供求状况和生产成本,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出厂价格中准价,浮动幅度为10%。 新规定对化肥批发、零售环节仍实行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控制,差率水平适当扩大。从出厂到零售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10%,其中第一道批发环节为4%,包括经营管理费、利息、损耗和利润,不包括运杂费和仓储费,并实行全年统一核算;第二道批发环节为2.5%,零售环节仍为3.5%,包括经营管理费、利息、仓储费、损耗和利润,不包括运杂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