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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9:37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北京讯 (记者曹丽辉)国家发改委昨天公布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该《规定》将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等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规定》要求主管部门为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方便。要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办公地址;要依法处理受理的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价格主管部门可予以公布,并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鼓励。(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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