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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用地能当车位出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10:00 东南快报

  本报讯花了1.8万元租来的车位,原来是块小区公共用地,不能停车。一怒之下,林先生将与其签订合同的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日前,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案。

  林先生称,1999年11月26日,他与厦门某房地产公司订立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将某公寓第5号车位出租给原告使用,并付了租金1.8万元。此后,他使用该车位时遭小区其他业主和物业的阻挠,这才发现,该车位地块其实是公共用地,该房地产公司根本无权出租。为此,林先生多次与房地产公司交涉无果,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该房地产公司返还租金并支付利息。

  据悉,法院不日将开审该案。本报将继续关注。(来源:陈艳 通讯员 黄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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