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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道生:现在是腐败的“什么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22:03 人民网

  网友:邵道生

  从事反腐败研究多年,经常有人问我:“老邵,现在是腐败的什么期?是腐败的高峰期?还是腐败有效控制期?还是腐败的下降期?”

  这个问题不是纯理论性的,很“敏感”,就是一个对当今反腐败形势的看法问题。

  对做学问的人来说,科学地、准确地解答这一问题的必须前提是:掌握腐败的“整体性数据”,但是,我只是一个退休在家的闲人,哪有“整体性数据”来源?所以,自己现在所说的也只是多年研究的“经验谈”了,肯定带有一定局限性。

  现在是腐败的“什么期”?我的确切回答是: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尤其是中后期)至九十年代末的腐败高峰期开始“减缓、减速、减势的高平台延续期”,是腐败与反腐败之间进行“决斗”定胜负的“相持期”,是从本世纪初开始的腐败斗争进入“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

  我的这一“经验谈”来自什么?来自于我对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转型期腐败发展的三个阶段之认识。

  第一阶段,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到八十年代未、九十年代初,是腐败的开始、发展、蔓延时期,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入不完善的、初级社会主义阶段的市场经济体系,由于权力的失控使权力进入了市场,以价格双轨制为契机,腐败便发展起来了。腐败的主要表现内容是80年代商品、信贷和外汇“流量领域的腐败”,但大都属于腐败官员的“个体行为”。第二阶段,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尤其是中后期)开始的到本世纪初的腐败发展高峰期,为什么这么说?就是腐败的主要表现开始从“商品流量领域的腐败”向“资本存量领域的腐败”(我将其称为“权力资本腐败”)发展,诸如“国企改制中的腐败”、“农村圈地运动中的腐败”、“城市拆迁运动中的腐败”、“大型建筑工程中的腐败”和股市中的“黑金操作中的腐败”。鉴于腐败的面大、量大、范畴广、危害大以及腐败的“层次高”,一下子使我国的腐败进入了高峰期。第三阶段,是本世纪初开始、尤其是十六大以后进入了一个腐败高峰的控制期(平台期),而且已经从“一个较高水平的平台”开始向“一个较低水平的平台”过渡,既有“腐败趋稳趋平的迹象”,又有“腐败下降的倾向”,腐败与反腐败之间的斗争处于一个“减缓、减速、减势的相持阶段”,但是总体来说,若是用官方的语言来表述,反腐败形势仍是“比较严峻”或“严峻”。

  显然,我的这个“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并非等同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的“腐败的高峰期”;但是,两者关联程度比较高。没有前几年的“腐败的高峰期”,也就不会有当今“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对腐败而言,反腐败永远是“滞后”的,永远只是“秋后算帐”的。看一看如今的大案要案不都是前几年甚至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发生的吗?譬如,最近查出的毕玉玺6000余万之腐败案,就是其1994年至2003年间,在担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及首都公路发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先后“帮助”多人在承建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项目上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巨额贿赂的。当然,这个将“腐败高峰期”转变为“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之关键,是执政者反腐败工作的体现。为什么有的人会有“腐败大案要案越来越多”、“越反越腐”的“感觉”呢?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他们将“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与“腐败高峰期”之间划上了一个等号,所以,它实际上是对反腐败“滞后性”和“秋后算帐”的一种“不太理解的错觉性的感觉”。

  那么,应该怎么理解当今的这个“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呢?

  第一, “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的出现具有“转折意义”。

  “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实际上是“前几年腐败高峰期”开始向“高平台曲线减缓、减速、减势的转变期”,它的出现具有“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跳出历史周期率”的“转折意义”。

  为什么会有“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的出现?原因有三。1、前苏联的解体使执政党越来越明白这样一个简单道理:不反腐败肯定要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为了不成为第二个“前苏联”,为了不重蹈覆辙,必须反腐。2、腐败对社会发展所显示出来的越来越大的破坏性、危害性,以及民众对腐败的痛恨,使执政党为了党、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将反腐败作为执政行为的重中之重。3、从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一直在苦苦摸索一条符合“不完善市场经济、处于初级社会主义阶段的中国”的“反腐败框架和体系”,应该说,这条“反腐败框架和体系”在十六大之后已经初步形成,具体地体现在中纪委的三中全会公报之中,“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就是近几年来执政党反腐败力度加大、加深、加强之结果,就是执政党初步形成反腐败理论(“教育、制度、监督”的“三位一体”)和实践(既反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大腐败”,又反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腐败”的“二手都硬”)之结果,正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之结果。而且,这个趋势只会越来越“紧”,越来越“厉害”,腐败分子的日子只会感到越来越难受。

  所以,这个“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必然出现从“一个较高水平的平台”向“一个较低水平的平台”的过渡,必然出现“减缓、减速、减势的倾向”。从这一意义上说,我对当今的反腐败是充满信心的,对当今反腐败的形势是乐观的。

  第二,这一“腐败分子受审的高峰期”是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相持期”,而且要延续相当长的时间。

  我将当今腐败与反腐败之间的斗争比喻成为一场“持久战”,与日本鬼子打,用了八年,看一看改革开放后的这场反腐败斗争,已经过了“好几个八年”,我想,要取得反腐败的“决定性胜利”,恐怕“不会少于一个八年,可能会两个、三个”。而目前呢?正是彼此进行“决斗”处于“相持阶段”的“关键期”。

  我为什么有这个“不会少于一个八年,可能会两个、三个”的“经验谈”?

  这不是对反腐败的悲观,而是由反腐败的“严峻性”决定的,更是我对中纪委三中全会公报中指出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的另一种“解读”。

  当前有三种现象恐怕一时难以解决:一是“中间梗阻”(或政治学所说的“贯彻危机”)现象还很严重。当今的情况是“两头急”,中央急、老百姓急,而“中间不急或不太急”,所以“屁大一点事”都要高层领导发批示、派工作组,为什么?关键是“地方保护主义”、“地方腐败保护主义”,不将中央权威当回事。要改变这一现象没有“一个过程”是无论如何不行的。二是对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出现的“国企改制中的腐败”、“农村圈地运动中的腐败”、“城市拆迁运动中的腐败”、“大型建筑工程中的腐败”和股市中的“黑金操作中的腐败”的“秋后算帐”很难。为什么?因为搞这类腐败的是“只有位高权重的‘地方性高级干部’的‘第一把手’才行”,这也是当今反腐败为什么总与腐败了的“第一把手”挂上了勾,这就从反腐败对象的“组织结构”上决定了这场“持久战”的难度和持久度。三是在一些地方,“权力资本腐败”的客观结果是使腐败现象从“腐败单个人”变成了“腐败一伙人”、“腐败一帮人”、“腐败一团人”(这也就是当今腐败“窝案”、“串案”大量出现的原因),“红道”加上“黄道”甚至还可能加上“黑道”),使腐败在一些地方成为一种不可轻视的势力,这也就决定了这场“持久战”的艰巨度和复杂度,决定了这场“持久战”的时间跨度,决定了这场“持久战”不可能不会曲折、不会反复。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才会有我的这个“不会少于一个八年,可能会两个、三个”的“经验谈”。所以,我对我的那些站在反腐第一线基层的朋友“开”了这样的“玩笑”:“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是腐败分子腐败的高峰期,而现在则是你们将腐败分子送上法律审判台的高峰期。这场战斗刚刚开始,现在被你们送进去的,只是“冰山一角”。从现在开始,你们的‘工作量’只会是加大、加重、加难,只会是‘与日俱增’,恐怕不会有太多清闲。”

  第三,对作为一个“特殊历史时期”的“腐败分子受审高峰期”反腐败对策之“谏言”。

  作为一个“特殊历史时期”的“腐败分子受审高峰期”,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转折时期”,也是对领导中国人民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层之“执政能力”的“考验时期”。对此,针对当今我国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情况,根据笔者个人多年研究的体会,提出以下几条“不怎么太好听”的“谏言”。

  1、要提高领导干部自身的“社会心理承受能力”。

  “腐败分子受审高峰期”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在未来的几年中,只要将当今反腐败势头保持下去,受审腐败分子的级别将会越来越高,人数将会越来越多,腐败金额将会越来越大,窝案、串案将会越来越多(当然,到了一个“高度”后会下降的)。必须认识到,这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出现的“腐败高峰期”的必然结果。对此,高层领导干部必须要有一个“心理上的准备”,必须要继续强化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必须要继续强化当今依法反腐的力度、深度和广度,必须要继续强化十六大以后中纪委所出台的反腐措施,必须再硬一点、铁一点、再“冷酷无情”一点。因为只有“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才能加快“减缓、减速、减势”的进程。

  这是不是杞人忧天?非也?为什么会有湖南王明高“反腐败特别行动”的所谓“腐败原罪赦免论”的产生?恐怕就是针对一小部分高层领导存在的“心慈手软”和“下不了手”的“社会心态”而去的。

  2、强化中央权威是“当务之急”。

  怎样使一些省市领导干部不仅在语言上,而且更是在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当前需要高度重视、迫切解决的一个问题。如今,“眹合起来欺骗党中央、国务院”已经不是个例。在一些地区,对反腐败采取阳奉阴违、说做二张皮已经成为一种顽疾,因此强化中央权威保证政令通畅是“腐败分子受审高峰期”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那么,怎么做才算是真正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呢?我提出以下几个“指标”:一是本地发生的“国企改制中的腐败”、“农村圈地运动中的腐败”、“城市拆迁运动中的腐败”、“大型建筑工程中的腐败”和股市中的“黑金操作中的腐败”得到了较好的清算。二是对本地的信访站不要不理不睬,变相地将上访群众往北京“赶”,更不能用权力禁止上访。要能做到吴官正同志最近指出的“群众投诉是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也是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一定要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三是本地的媒体能讨论本地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而不是只对外省、外市的重大腐败案件感兴趣。四是能做到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的讲话中说的那样:“要特别注意研究解决领导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凡是查出这样案件的地方和部门,都要弄清楚这些人是怎么上来的,怎么受表彰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避免这类现象继续发生。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首先要把那里的党组织整顿好”,将责任追究真正落空到重大腐败案件中。

  3、将成立国家反贪总局的可行性研究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如果说,前几年我大力呼吁成立国家反贪总局时机不够成熟的话,那么,反腐败发展到了今天,我想已经到了火候了,而且这种声音越来越多、越来越强。譬如,在这次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助、中国监察部具体组织实施的“中国廉政建设”国际合作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报告会上,湖北省监察厅提出:“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机构中,除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执行法律外,很多其他行政机构也拥有执法权,这种职能交叉、机构重叠的局面,一定程度上耗散了惩治腐败犯罪的功能。因此,建议强化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做到惩戒权相对独立,避免互相扯皮,权责不清”。上海市监察委员会指出:“目前行政监察和审计机关由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这一状况不利于监督有效性的发挥,建议改变为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应建立更具独立性的反贪廉政机构。反贪廉政的专职机构不再隶属于普通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而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应享有更大的法定权力,并从经费来源上彻底摆脱各级地方干预,真正独立行使反腐职权。”

  “完善领导体制”是十六大提出的一个要求,建议中纪委将这一个体制上的问题进行可行性的立项研究,以推动新世纪的反腐败斗争。

  4、要重视反腐败中的“问题研究”。

  对十六大以后中纪委所出台的各种文件,对吴官正同志在各种场合下对反腐败发表的讲话,总的感觉是:实在,不虚,能抓住“要害”,能反映广大人民的要求。为什么能这样做?重要原因之一是,很能重视反腐败中的“问题研究”,能倾听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的各种意见,包括一些“刺耳”的“不同意见”,因为“宽容”就能集思广益,就能集中社会的各种智慧,反腐败的措施自然就能“与时俱进”,领导的“执政能力”自然就会上一个台阶。

  在反腐败开始进入“腐败分子受审高峰期”的今天,我们更要重视反腐败中的“问题研究”,更要重视倾听各种各样的意见,包括一些“不同意见”。因此,作为“比较高的高层”就不能要求理论工作者与宣传工作者“说同一种话”、“唱同一首歌”,否则还要社会科学干什么?我之所以这样说,决不是要求给我们胡说八道的权利,而是说,在理论工作者中像我这样的“只反贪官”的肯定是极大多数,其目标肯定是与党一致的,对此,不必怀疑。我从来不认为自己发表的文章都是绝对真理,肯定也会有缺点、错误,但可以通过“学术争鸣”、“学术批评”来解决。譬如,湖南王明高“反腐败特别行动”的所谓“腐败原罪赦免论”刚一露头,“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就“自动涌现”,这种观点自然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我可以肯定地说,反腐败中的“问题研究”越繁荣,反腐败中的理论研究越繁荣,就越能促进反腐败发展。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要再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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