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联盟”被确定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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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0:04 法制晚报 |
本报讯一些商家惯用的“价格联盟”被确定为违法行为,在国家发改委昨天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中,“价格联盟”排在首位。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如发现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国家发改委表示,举报人可拨打12358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可以不署名举报。但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价格主管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3类价格违法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时,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5.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8.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9.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1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1.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12.行政机关乱收费的行为; 13.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的行为。 作者:吴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