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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岂能由单位“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0:58 红网

  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是“个人”有“所得”才须缴纳的税,因而,应该由“所得”者“个人”来缴纳。但是,有一些单位却越俎代庖,由单位给职工“埋单”,职工不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8月17日新华网)。这笔账,若从经济角度算,等于增加了职工收入,收入增加了,计税标准就得调整,否则,就有漏税之嫌;“个税”为的是调节公民收入差距、防止贫富分化的加剧,由单位“埋单”,显然有违“个税”的立法初衷;更重要的是,这样一来,职工的公民意识就可能会由此缺失。

  公民,顾名思义,是尽了公共义务以后,享有公共权利的人。权利永远与义务对等。只有强化公民的义务意识,才能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而依法纳税,就是公民最基本的社会义务。

  当公民以纳税人的姿态出现时,他的权利诉求就会足够的底气。他有权选举自己信得过的人来掌握政府权力,因为他尽了纳税的义务;他有权参与社会决策与管理,因为他尽了纳税的义务;他更有权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也因为他尽了纳税的义务。发现不职称的政府官员,遭遇错误的决策与违法的行政行为,看到肆意挥霍公款的现象,公民有权大声说“不”!就因为他们尽了义务的纳税人。正是从这个意义说,政府用着纳税人的钱,自然得给纳税人办事。公务员应该看纳税人的脸色办事,不能倒过来给纳税人脸色看。

  有许多公民不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不懂得如何运用《行政许可法》和《行政诉讼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懂得如何回应在政府部门遭遇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除了找不到实现权利的渠道与载体,更重要的是,缺乏强烈的纳税人意识。找政府办事,他们以为是求政府开恩,忘了是自己掏钱养着政府;拿到政府的补助甚至是一点慰问品,连声不迭的道谢,忘了这些钱来自纳税人;痛骂公款吃喝,却不知吃的喝的正是纳税人的钱;甚至由着“政绩工程”胡来,还自我宽慰:“只要别花我们老百姓的钱”,却不知无论哪笔拨款,拨的是都是老百姓的钱……

  天天消费,等于天天在纳税,因为我们享用的都是税后商品,但我们没有纳税的感觉;月月领工资,也就在按月纳税,却都是由单位代缴,同样找不到纳税的感觉。当了一辈子的纳税人,却一辈子也没见过写着自己名号的税票。纳税人的义务感,就这样地空洞化。看起来,纳税成本是降低了,但公民的纳税人意识也因此减弱,积极的公民社会,就失去了打造的根基。要培养有权利意识的公民,就要从增强公民的纳税人意识着手。由单位为职工“埋单”个税,断不可行。(稿源:红网)(作者:慕毅飞)(编辑: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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