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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曝光商家状告消协侵权(独家视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2:54 人民网-江南时报

  苏州市消费者协会将“倪氏错配眼镜案”列为“2003年度苏州十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并在各大媒体上曝光,此举引起当事人倪氏眼镜店业主的不满,并于今年3月15日将消协告上法庭。8月18日,此案经苏州市沧浪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倪某:消协不该不核实就曝光

  去年11月16日是一个休息日,吴江一位初中女孩小邱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位于苏州十全街上的倪氏眼镜店进行验光配镜。倪氏眼镜店业主兼验光师倪某用“小瞳孔检影”方法为小邱验光,结果为远视50度带散光。于是小邱花350元配了一副远视眼镜。但自从小邱戴上这副眼镜后,总觉得不舒服,眼睛看不清东西。一个月后,小邱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就医,电脑验光显示小邱眼睛是近视50度。小邱随即在上海配了一副近视眼镜,戴上后感觉很舒服,东西也看清楚了。

  小邱父亲愤而投诉到了沧浪区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员建议倪氏眼镜店将眼镜款退给小孩。出于息事宁人的想法,倪某退还了小邱350元眼镜款。

  “照理说,事情应该到此结束了,没想到就在今年‘3·15’期间,消费者协会没跟我们打招呼就把这事定为‘2003年度十大侵权案例’,并在各大媒体上进行公布。”倪某气愤地告诉记者。记者看到,在媒体上公布的“2003年度十大侵权案例”中,“倪氏”错配眼镜案名列第六。

  看到报道后的倪某觉得很不可思议。他坚称,小瞳孔检影法是一种客观验光法,是目前最科学、最重要的验光方法,在判断远视还是近视的结果上准确性接近百分之百。而电脑验光则是利用电子和红外线技术对被检验者作客观测定。小邱之所以被电脑验光“误诊”为近视其实是“假性近视”。倪某甚至认为,“本来通过戴我配的眼镜,可以把小邱的‘假性近视’恢复正常,现在小邱已经戴上近视眼镜,那么以后有可能真的近视了。”

  法院:被告行为未构成名誉侵权

  就在今年“3·15”期间,倪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把苏州市沧浪区消费者协会告上了法庭。

  原告倪某认为,被告在未核实的情况下,断定原告将小邱近视误诊为远视,近视镜误配成远视镜,被告错误地将此事认定为苏州市2003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于“3·15”前夕向苏州市媒体广为发布消息,一时间苏州市电视、报纸据此频频报道了所谓的“倪氏错配眼镜案”,使原告名誉遭受了重大损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请求一栏里并没有提到经济赔偿。

  被告苏州市沧浪区消费者协会在法庭上辩称,原告认为自己没有错配眼镜,应向法庭举证证明被告是如何侵犯其名誉权的,从原告的举证材料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8月18日下午,沧浪区法院对倪氏眼镜店与沧浪消协的案子进行了宣判。

  法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小邱是远视。从电视节目的撰稿内容来看,被告并未对原告的配镜作出结论性的推断,只是客观描述,没有严重失实。原告提供的报纸上的报道也难以证明自己的观点。因此,被告的行为未构成名誉侵权,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点一:被投诉商家是否有知情权?

  在记者对倪某采访时,他对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之后的操作步骤一直不明白。“难道只要消费者去消协投诉,消协不用调查就可直接认定我们侵犯消费者权益了吗?是否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消协凭什么来认定呢?我们就没有权利知道消协的认定过程吗?”

  倪某说,“在与消协的两次接触中,消协始终没有向我公布处理或调解的结果,我也没有在消协签名或发表任何书面的意见。”因此,倪某觉得自己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定性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他的知情权被忽视了。

  苏州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袁敏律师认为,作为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商家,当其遭到消费者投诉后,对于为什么被投诉、投诉内容是否正确、经营行为中是否存在违反《消法》规定义务的情形等等,无疑享有知情权和申辩权。

  “从民法的公平角度出发,消费者协会在指定医院检查出结果后,应该通知眼镜店,让他提出充分的理由,以保证这个检查结果更加客观公正。”袁律师认为,消协的做法并不违法,但是程序上可以做得更加完美。

  焦点二:消协如何来认证投诉事实?

  在本案中,让倪某不服气的是,他认为自己的验光并没有问题,反而觉得针对小邱这一情况使用电脑验光是不合适的。这也是倪老先生之所以会把消费者协会告上法庭的根本所在。那么,如何鉴定小邱是远视还是近视?消协应该依靠什么来做定论?

  袁敏律师认为,当投诉涉及到商家的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时,如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出现争执,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请有关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但在程序上应当告知争议双方,最好能够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一家鉴定机构,协商不成时,消协可以直接提请权威部门鉴定。

  焦点三:消协是否有权公布案例?

  倪某之所以要把消费者协会告上法庭,原因之一就是觉得“消费者协会在没有告诉我的情况下就把我们的店面刊登出去了。”那么消费者协会有向媒体公众公布侵权案件的权利吗?

  袁敏律师认为,消协通过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商家构成对消费者侵权,消协可以通过媒体对商家的侵权行为予以揭露和批评,这是《消法》赋予消协的权利。《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消协履行“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但是,消协在行使该职权时,应当充分掌握能够证明商家构成侵权的证据,只有证据确凿,才不致引发纠纷。

  专家:应明晰中介组织权限和程序

  当地的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消协成被告之后,引发的是公共权力市场化出现的一种矛盾。市场经济下,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督任务会越来越大,但是光靠国家机关的监督已经感觉到力量不足,中介组织获得公共权力的行使权越来越多,应该对目前的法律进行完善,对权力进行规范。否则由于它的失误,会对我国经济建设造成很不好的影响。这对于民族工业、民族产品是否能在世贸组织当中占一席之地是很重要的。

  南京一位顾姓律师对记者说,单独从消费者个体来讲,是弱势群体,一旦他形成了一种团体,那么跟个别的厂家、商家来比,他又有强项。消法本身是为了社会稳定而订立的,如果在执法上,或者是立法的问题上有缺陷的话,可能会导致另外一个倾向。

  他说本案引起我们思考的是,应该如何加强中介组织有关职能,特别是有关程序的建设工作,保证中介组织的检测、检验、检查活动始终具有客观公正性与正当性。随着政府改革的深入,以往很多由政府担当的职能,现在都逐渐转交到中介组织来负担。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可以把中介组织看作是准政府。那么,加强有关法制建设,比如明晰权限、程序与责任,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本报记者 朱中顺 南冠 通讯员 张留兵 小晨

  记者手记个体经营户把消费者协会告上了法庭,与其说吸引我们的是案例本身,倒不如说是消协成为被告这一现象。消协向来被认为是消费者的“娘家”,是一个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构,如今却因为它在为消费者维护权益之时,被投诉商家推上了法庭,姑且不管是谁在理,这种现象的出现也值得我们深究。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20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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