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机动车负全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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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5:4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喻淑琴 公开征集意见 8月15日,为期一周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征集组接收市民的电话、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总计8855条。征求意见稿共106条,而在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涉及的就有67条。其中讨论最多、争论也最激烈的是《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规定。90%以上的参与者对此发表了意见,大部分行人和非机动车使用者表示支持,100%的机动车驾驶者反对。 这是自1993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面向社会和各界人士进行立法征求意见。市人大意见征集组统计,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数量是历次公开征集意见中最多的一次。北京市人大法制办表示,将根据意见整理的情况,初步定在下月初举行立法听证会。 聚焦第六十九条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各方人士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战。 许多市民认为,“机动车负全责”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人、机动车无论谁违章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此条规定会导致行人和非机动车漠视交通法规,容易助长他们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 一位网友留言说:“该条规定提出的减责条件太苛刻,司机往往不好举证,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隐秘性,当现场没有证人或执法人员时,我们说是对方违章谁信?” 一法律界人士认为单纯由交警来进行责任认定是不妥的。因为现在要求司机必须上第三者责任险,这会导致交警在执法的时候,往往简化程序,不作更深入的调查。 北京市某保险公司职员石先生说:“此条规定可以理解,但可惜现在保险公司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所以机动车负全责会遭到司机的反对,因为他们赔偿数额太大了。” 体现以人为本 “机动车负全责”源于今年5月1日在全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其立法根据是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高速交通工具本身带有高危性质,一旦发生事故,受害者多为行人。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能够起到救助受害者的作用。其立法本意是保护行人的安全,否定一度流行的“撞了白撞”的说法,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交管局有关人士认为:很多人可能对法条理解有误。新交法规定的实际是司机撞到行人,如果能够举证是行人违章,而且这个司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这种情况他可减责或免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余凌云说:“任何的法律实施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不可能新法一出台,马上所有的东西都到位。”他认为,应利用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提高交警的调查能力和业务素质。还可以借鉴外国做法,让中介组织和保险公司到现场核实,这样的证据才更让人信服。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8月20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