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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贸经营者可开立外贸结算账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5:4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北京8月19日讯记者田丽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施行《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对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的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全面规范。《通知》自2004年9月10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个人外贸经营者经外汇局批准,可按实际经营需要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用于货物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汇,账户限额按货物贸易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该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可与个人外贸经营者的外币储蓄现汇账户相互划转外汇资金,并可向该个人外贸经营者的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外汇资金,但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8月20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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