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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江一审被判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8:58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本报8月19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李性典罗时玉)8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中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姚建江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姚建江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姚建江受贿犯罪所得15.5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怀化市工程建设承包总公司职工赵某到保靖投资兴建商贸中心。在商贸中心工程建设期间及完工以后,为感谢姚建江的“关心”和“支持”,赵某4次给姚建江送钱,姚收下了其中2次共13万元。1993年,原在山东铝厂工作的金某因随妻到保靖县工作而自动离职。金某的岳父多次找包括姚建江(时任保靖县常务副县长,分管人事工作)在内的县领导帮忙。1994年3月,金被安排到一镇政府上班。1998年,金被任命为保靖县毛沟冶炼厂厂长。姚建江在担任保靖县县长和县委书记期间,金某先后8次送给姚建江7.5万元人民币。此外,姚建江还曾收受原毛沟冶炼厂厂长贾某4万元;收受保靖县政府办主任万某与县招商局局长向某2万元;收受原保靖县工会副主席黄某1万元。

  法院认为,姚建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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