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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出境养老金照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9:09 南方日报

  新施行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亮点多

  离退休人员出境养老金照发

  本报讯(记者/林亚茗 通讯员/屈桂琴)从7月1日起,《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开始施行。其中,对归侨、侨眷出国休假及定居的待遇、子女的义务教育等作出了新规定。笔者昨天就此采访了省侨办主任吕伟雄。

  归侨子女高考升学可给予照顾

  吕伟雄介绍说,《实施办法》新规定:“华侨、归侨去世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这一条对有关身份的人士有着具体的意义。例如,归侨子女高考升学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实施办法》还规定,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办理入学手续,在收取学杂费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样标准。

  离退休人员出国仍享受原待遇

  近20年来,越来越多的离退休人员赴国外探亲或定居。许多人反映,原单位往往停发他们的养老金、停止其国内的医疗待遇,甚至收回在原单位的住房。

  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获准出境的离退休人员,都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国内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单位或社保机构提供其生存证明,该证明可由我国外交及领事机构、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离退休人员出境定居又回国就医者,也仍然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侨汇受法律保护不得冻结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公益的物质,可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在境内投资的企业对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以往对归侨、侨眷的外汇款项,有关部门经常采取冻结三个月才兑付的方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延迟支付、强行借贷或者非法冻结、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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