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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制调味品案开审(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10:16 东南快报
两被告人在法庭上。 (据厦视)

  两名地沟油非法经营者,被厦门翔安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昨日,厦门翔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两被告人一是原厦门市同安长城油脂化工厂(以下简称长城油脂厂)负责人戴某,一是原厦门市同安新宏安调味品厂(以下简称新宏安厂)经营者林某。

  据被告供称,新宏安厂生产的调味品半成品卖给厦门陈有香调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有香公司),陈有香公司制成沙茶酱、蒜酱、虾酱等调味品成品后,卖到福州、沈阳等地。厦门白鹭宾馆、牡丹大酒楼等知名大酒楼,一些小食店、大排档等餐饮店也是这些调味品成品的买主。案件焦点非法经营地沟油犯何罪

  昨日,在法庭上检方指控,2002年1月至2003年11月期间,戴某明知自己负责经营的工厂所购入的是地沟油,仍将其出售给林某,用于加工、生产调味品,销售数量达数万公斤之多。林某明知购入的是有害油,却用有害油代替食用棕榈油,加工生产数万公斤调味品半成品,卖给厦门市陈有香调味品有限公司作为加工调味品的原料,大量流入市场。

  翔安检察院认为,对于戴某,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某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该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一旦完成该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戴某的辩护人认为,戴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行为顶多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林某的辩护人则认为,林某只是生产、销售不卫生的食品,该食品并未有毒,只是在质量上有问题而已。而且,至今也没有人对此进行投诉,或有中毒事件发生。林某只能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认定。名词解释

  地沟油指的是餐饮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脂,属非食品原料,国家卫生部门严禁将其用于食品或食品加工添加剂。地沟油主要来源于餐饮业的煎炸废油,食物残渣或餐具洗涤中产生的油脂,由于在收集、提炼及使用过程中,受到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含有大量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可能导致人体细胞畸变。供述内容地沟油怎样上了餐桌

  据福州和厦门同安销售地沟油给戴某的有关人员称,地沟油的原料是工人到各酒店、宾馆、麦当劳等地通过下水道、排水沟等途径,获取用过的废弃油脂;经沉淀、加工到100度以上,油水分离等一系列程序而取得,后用铁皮桶装上。

  戴某与其他合伙人一同办了长城油脂厂,戴某是该厂的负责人。2002年,戴某就和同安一生产地沟油的工厂联系上。去年,和福州一家生产地沟油的工厂有了业务上的往来。戴某说,自己买来的地沟油有两去向,一是作为化工原料卖出,一是直接销售给林某加工、生产调味品。戴某称,出仓单中一般记为宾馆油、食品油,其实就是地沟油。

  林某开办的新宏安厂是一家个体经营的生产调味品半成品工厂,没有卫生许可证。林某称,自己买地沟油时,一般都挑选颜色比较好的,看到戴某的油颜色挺漂亮,价格又便宜,就买来代替食用棕榈油,用于炸蒜头和虾酱,制成调味品半成品;剩油一般都用来起火,基本上没什么浪费。林某还称,他们厂生产的调味品半成品全部销售给陈有香公司,该公司则用这些半成品制成沙茶酱、蒜酱、虾酱等调味品成品。

  据陈有香公司称,林某在1996年就与自己有业务往来,但用什么油加工自己并不清楚。陈有香公司还称,他们生产出来的沙茶酱,买主遍及福州、沈阳等各地,厦门的买主有白鹭宾馆、牡丹大酒楼等知名大酒楼,也有一些小食店、大排档等小型餐饮。非法经营地沟油如何产生利润

  据戴某说,地沟油的进价有好坏两种,一般价钱在每公斤2.2元至2.8元之间,自己一般以3元至3.4元价格用铁皮桶直接卖给林某,每公斤差不多挣0.6元。从2002年1月到2003年11月,自己共卖出5.3万多公斤,销售金额为18万多元。

  林某称,在2002年1月之前,棕榈油每公斤4元多,最低价格也在3.8元左右,而地沟油每公斤才3.4元,虽然自己知道该油不能吃,会给人身体造成危害,但每公斤便宜1.6元,还是买了地沟油,而且一般都用现金交易。

  林某供述,一般50公斤地沟油+50公斤蒜头+50公斤虾酱会炸出75公斤至80公斤调味品半成品。剩下的油一般都用来起火,基本上将地沟油都用上了,没什么浪费。林某称,自己生产的调味品半成品销售给陈有香公司,价格好时每公斤卖4.1元至4.2元,卖得较多的是一般每公斤3.8元。《非法经营地沟油厦首次提起公诉》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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