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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房地产用地不得减免土地使用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10:17 燕赵晚报

  税务总局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管

  新华社北京8月19日电(记者陈二厚)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措施,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具有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加强这两个税种的基础征管工作,查找税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与漏洞,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征管质量。

  一是严格按照减免税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事。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清理整顿工作重点,认真清理、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各地要全面清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属于越权减免的应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到期,对仍未按规定恢复征税的要立即纠正。

  二是针对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不合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偏低、增量不足的状况,充分运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资料,及时、合理地调整土地等级,适当提高单位税额,发挥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增加税收收入。三是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规范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和评估管理办法,搞好委托代征,特别要注意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及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土地增值收益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在房地产转让后,要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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