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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羁九百余天缺乏证据 云南一“死刑犯”无罪释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22:51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消息 

    2004年7月20日,因涉嫌杀人被昭通市鲁甸县警方羁押了近32个月,尔后又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范家礼、范荣所和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范荣昌父子3人,突然怀揣着检察机关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回到了家中……

    灭门血案

    2001年11月29日,鲁甸县龙树乡新乐村发生了一起灭门惨案,该村43岁的村民付在英(女)及其儿子迟焕品、迟焕勇被人砍死在家中。案发现场留有一把菜刀、一把钉耙、一把板锄和一根被打断的棍子。尸检发现,死者付在英生前有过性行为,而付的丈夫长年打工在外。

    村民反映,范家礼之子范荣华、范荣昌曾先后被付在英之子迟焕明打过,因为孩子打架及一些琐事,范家礼、付在英两家有矛盾。警方就此锁定范家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1年12月8日,专案组把范家礼父子3人带到龙树派出所讯问,并在范荣昌裤子上发现了血迹,经检验,该血迹与死者的血迹相符。专案组迅速对范家父子3人进行了刑事拘留。在龙树派出所和在鲁甸县公安局的拘留期间,范家父子的口供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反反复复。

    被判死刑

    2002年12月17日,范家父子被关押了一年之后,昭通市检察院以范家父子涉嫌故意杀人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范家礼父子对付在英一家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1年11月28日晚,范家礼提出当晚杀害付在英一家,范荣所、范荣昌赞同。29日0时许,范家礼携带菜刀、电筒等物伙同范荣所、范荣昌窜到被害人付在英家,由范荣昌放哨,范家礼、范荣所到付在英睡的燕窝楼上,范家礼持携带的菜刀,乱砍付在英头面部,范荣所用付在英家的钉耙挖付在英的头面部,在付在英不能动后,范家礼将付在英从燕窝楼上踢到楼下。尔后,范家礼、范荣所从楼梯下到付在英家堂屋内,范家礼见付在英之子迟焕品正在提裤子,即与迟焕品发生扭打,范荣所用堂屋内的板锄挖中迟焕品颈、肩部,使迟焕品倒于地上,范家礼用付在英家堂屋内的菜刀乱砍迟焕品头、颈部。付在英之子迟焕勇被惊醒,打开堂屋门欲跑出,被范荣所用板锄挖中头部,倒于门外,范家礼又用菜刀乱砍迟焕勇头部、颈部后,将迟焕勇踢下石坎。范家礼见付在英未死,又用菜刀乱砍付在英的面部、颈部。经法医检验:付在英系颅脑损伤死亡;迟焕品系被锐器砍击后颈部致脑干断裂死亡;迟焕勇系被锐器砍伤头、颈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3年7月15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范家礼、范荣所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范荣昌有期徒刑10年。由范家父子3人累计赔偿死者家属22000元经济损失。范家父子不服一审判决,于2003年7月27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起诉”决定

    2003年8月7日,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因范家父子未委托辩护人,省高院依据相关规定,请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范家父子的辩护人。

    同年8月12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云辉律师事务所担任了范家父子的辩护人,该所又指定邓辉、吴瑜琼两人具体负责。

    接受指定后,该所律师认真查阅了该案有关卷宗材料,发现本案确有蹊跷,于是所里又组织了王跃华等律师参与集体讨论后,到鲁甸县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听取了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对有关事实的陈述。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严重的证据不足,不足以形成间接证据锁链。有些证据反而使案件有疑点。比如关于付在英生前有过性行为这一点,尸检时发现被害者付在英阴道内的精斑为AB型(此时其丈夫在外打工),而范家礼的血型为O型。在一审审判中,证人迟焕美(付在英之女)曾证言:她丈夫陈永奎前年冬天在她母亲家亲眼看到她母亲跟姜某在她家的火炉边发生性关系,她还听说付在英还和陈某、孟某等人有男女关系。

    再比如,一审物证检验鉴定书对依法提取和送检的范家礼的衣物及在范家礼家中提取的作为物证的电筒、菜刀、扳钳均未作出任何结论性意见,这样的证据缺乏明确的物检鉴定支持。同时《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检验报告书》、《物检检验报告书》均只能证明被害人被害的现场及致害工具、实实在在证明不了被害人就是范家礼等人所杀害。相反,三份证据却证明了作案凶器和范家礼没有任何直接关系。

    ……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2日对该案进行了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故意杀人,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证明犯罪事实,遂撤销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4年7月13日,此案经昭通市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鲁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市检察院遂对范家父子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7天之后,即7月20日,鲁甸县警方将范家父子3人释放。

    后 记:

    范家父子被捕之前,范家的情况在村里算中等水平。但为了这个官司,家里早已变卖了所有值钱的财物,连起码的生存都成了严重问题。被羁押32个月回家之后,三间房屋已倒了两间,惟一能勉强居住的一间,还到处漏雨。8月7日,范家父子委托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向省法律援助中心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准备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完)(谭添)

焦点直评

    范家父子案的原有罪判决最终被撤销,表明了司法机关在对案件的审理中遵守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是事实的载体,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疑罪从有”还是“疑罪从无”,是20世纪90年代重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未修订前最大的区别。我国有关法律“疑罪从无”的立法本意,就在于打破“宁枉勿纵”的封建司法传统。

    法院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无罪推定的“疑罪从无”原则不应打折扣。从法治角度审视本案现象,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尽管最后范家父子由“死刑、10年有期徒刑”变为不起诉,却使范家父子因被羁押而失去的900多天自由无法挽回,其全家遭受的创伤难以愈合。同时,也难以保证类似错案不再发生,难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再受侵害。

    然而,我们的国家法治建设正在无数司法实践者的不懈努力下日臻完善。人们常见某某蒙冤者终获平反的消息,但多在真相大白之后,即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后。严格地说,范家父子一案案情尚未真相大白之前,司法机关最终按“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按质证结果最后对“曾经认罪并被判重刑者”不起诉并予以释放,这才真正是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进步!——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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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云南法制报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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