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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鞋”不召回可投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0:18 法制晚报

  本报讯有媒体报道称,耐克表示,如果在中国有大批量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他们会采取措施。但是由于中国没有鞋帽类的召回制度,他们不会像在美国一样采取召回措施。

  今天上午,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郎丹柯告诉记者,我国《消法》第1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实际就是有关“召回”的法律含义,因此耐克的做法和解释明显违反了我国《消法》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到消协进行投诉。

  作者:吴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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