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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对法律要“烂熟于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3:08 红网

  笔者且不去评价广东中旅将“小费制度”引入国内游正确与否,只对国家旅游局“有关人士”对媒体的法律解释来点评头论足。

  8月19日,《北京晨报》记者电话采访“国内游”引入小费机制是否合法,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处长龙伟告诉记者:“只要是游客自愿,旅游局是允许的。以前国家旅游局的确有规定禁止小费,但该文件已被废止。”

  “只要是游客自愿,旅游局是允许的”,这样的答复逻辑极不严密。“游客自愿”与“是否合法”没有必然联系。合法的唯一标准是法律许可,它是不以“游客自愿”为标尺的。如同嫖娼与卖淫之间的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但它仍然是违法的,显然公安机关是不能允许的。

  “以前国家旅游局的确有规定禁止小费,但该文件已被废止”,前半句话没有错,1987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8月17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该文件在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一查即出。目前并未见“该文件已被废止”的法律依据。

  8月20日《中国青年报》称,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处长龙伟否认自己在电话采访中说过上面这段话,称“根本没有这回事”。但是,事实只有其中之一:要么,龙伟什么也没有说,是《北京晨报》记者编造的假信息;或者,龙伟说了,想想不对,又矢口否认了。

  《中国青年报》8月20日的消息还报道了另一段话:记者致电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几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说:“我们的提法是不允许导游主动向客人索要小费,坚决禁止回扣。”至于禁止小费的文件是否被废止,“不知道”。

  “不允许导游主动向客人索要小费”的提法是不全面的,因为它仍然不可回避地推论出另一句话,客人自愿付给的小费是允许收取的。1987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8月17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对此是否定的。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旅游系统职工在工作中,不得向旅游者索要、收受小费;也不得收受旅游者主动付给的小费。在处罚条款中规定,如果本人未主动索要,但收受小费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其所收小费。

  对至于禁止小费的文件是否被废止,“不知道”的答复与从事的政策法规司的职能工作极不相称。专司旅游政策法规管理的人员,对“禁止小费的文件是否被废止”的提问,只能是“已被废止”的肯定回答和“未被废止”的否定回答,“不知道”的答复说明对本行业的法律法规没有达到动态、准确掌握和熟知的程度。总不至于是“无可奉告”的搪塞之词吧?(稿源:红网)(作者:孙金栋)(编辑: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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