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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不应该无条件承担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5:02 新京报

  新兴医院的事件经媒体曝光后,曾经和正在为新兴医院担当形象代言人的唐国强和解小东一时成了众人非议的人物,甚至有声音认为,名人应该为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见昨日《新京报》社论《明星涉入虚假广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尽管笔者亦不赞成唐、解二人为新兴医院做广告的做法,但本人并不因此就觉得,让包括唐、解二人在内的社会名人承担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就是符合正义原则的。

  《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人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是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因为他们完全知道虚假广告的虚假性,也能够预知虚假广告的危害;其次、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特定情况就是指这两者在明知到或者应该知道该广告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设计制作和发布。有人认为,名人作广告,属于广告的制作人员,并以此做为论证参与虚假广告制作的名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但名人究竟是不是属于制作人员这一点并不那么肯定。因为事实上整个广告行业的惯例都是把参与广告的名人当作是演员,而不是当作制作人员。

  我非常理解那些主张名人需要承担虚假广告责任的人的理由,一方面虚假广告危害很大,但一些名人却靠拍摄虚假广告牟利,而其利益又间接地来源于受危害的消费者,另一方面,名人在广告中的推介,也的确在某种角度上加剧了消费者受害的程度。所以从情绪上,人们很容易将名人在广告中的表现与消费者因虚假广告受害联系起来。但是,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应该着力于对广告主的惩罚,而不应该通过扩大追偿范围的方式来解决。事实上,新兴医院的广告问题,其核心根本不在名人作广告,而是医药行业能不能够作广告的问题,在国外,医院和药品根本就不容许在大众媒体上作广告,只要现有的法律允许医药行业作广告,即便名人不来掺和,消费者也依然会上虚假医疗广告的当。

  王志安(北京媒体从业者)[ 责任编辑:罗远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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