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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上访群众日 不得迟到早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6:01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陈兆平)市委、市政府信访办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严格实行领导阅信接访制度”“对群众来信阅批量,区(市)县主要领导必须达50%以上,其他领导以及市级部门、乡(镇)、街道领导必须达100%。区(市)县每周必须安排一名领导有半个工作日接待群众来访;市级部门每月必须安排一名领导有半个工作日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每周必须安排一名领导有一个工作日接待群众来访。”

  据悉,我市全面实行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以来,各级各部门都能认真批阅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但是,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在近几次检查中发现,少数地方在执行制度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个别地方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随意性大,甚至个别领导叫秘书代阅代批;在接待群众来访日,少数领导迟到早退、离岗脱岗;个别地方还有为应付检查而弄虚作假伪造接待记录,在群众中和工作上都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通知》重申,值班领导接待上访群众日,不得缺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离岗脱岗。如因出差、病假或有紧急任务当日不能接待的,要提前安排同级领导代班或替换,不得临时由工作人员顶替。如无同级领导代班需要改变接待日时间的,应提前一天将推迟后的接待时间预告群众。

  《通知》还要求,领导接待日受理的信访问题,领导当时能按相关政策法规给予解答的,应明确答复群众;需花时间调查的应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待问题解决后由有关部门答复群众。凡领导接待的集访案件,因工作不细或处理不及时导致群众接待后又越级上访的,由接待领导负责劝返并处理。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接待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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