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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提高城镇低保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6:58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通讯员 杨锋安 记者 苏北)记者昨日从西安市民政局获悉,经省政府批准,西安市决定再次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等城郊六区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阎良、长安、临潼三区提高到每人每月185元,周至、户县、高陵、蓝田等四县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新的低保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从1998年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到这次先后进行了4次调整,现已由当初的每人每月75-105元提高到160-200元。实施低保制度6年来,群众的生活水平每提高一步,城镇贫困居民的低保标准就上调一次,使困难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据了解,目前西安市正在执行的城镇低保标准为城郊6区及阎良区每人每月180元,其余区县为150元,全市在册低保对象7.2万户17.1万人,月发放低保金1120万元,人均月补差65.5元,既高于全国56元的平均补差水平,又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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