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者,须30天内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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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9:12 信息时报 |
时报讯(记者刘妍通讯员肖定东)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为加强枪支、弹药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各类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东省公安厅从现在起将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并向社会发出通告。 据介绍,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打击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各类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明确指出: ———任何个人或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贩运军用枪、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等国家禁止的枪支和各种枪支使用的弹药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 ———广东省内未划定猎区和牧区,任何个人持有、私藏猎枪,都是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争取从轻处理。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枪支、弹药等物品的,一经查获,依法从重惩处。 ———合法持有各种枪支、弹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不得出租、赠送、转借、转让所配枪支、弹药。违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没收枪支、弹药和非法所得外,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指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打击非法枪支、弹药工作,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对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严惩。举报电话:020-83119113,83119133。(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