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限30天内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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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9:12 南方都市报 |
非法持枪限30天内自首 广东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涉枪犯罪行动,个人持有、私藏猎枪也属违规 本报讯(记者王瑾 通讯员肖定东)记者昨日获悉,省公安厅从现在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从现在起,凡是非法持有枪支的人,在30天内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争取从轻处理。 省公安厅日前发布了《关于打击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各类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通告指出,任何个人或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贩运军用枪、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等国家禁止的枪支和各种枪支使用的弹药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广东省内未划定猎区和牧区,任何个人持有、私藏猎枪,也是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 通告指出,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及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于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争取从轻处理。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枪支及弹药等物品的,一经查获,依法从重惩处。 此外,即使是合法持有各种枪支、弹药的单位和个人,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不得出租、赠送、转借、转让所配枪支、弹药,违者将被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希望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公安机关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严惩。对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020-83119113、83119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