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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却无权拥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9:58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佛山讯 (记者王松平)“我自己发明创造了专利,其结果却无权拥有专利权。”近日,李某在和原公司为“GSII型号实用新型电动传输机”专利权归属之争中败下阵来,面对“职务发明成果应归单位所有”这一事实,他表示“无法承受”。

  李某未离职前是佛山某公司的工程师,1994年8月该公司下达了GSII型号电动传输机的研制任务,由李某具体负责。该公司提供研制工作所需的奖金、场地、技术资料等物质条件。1997年,征得公司的同意,李某以个人的名义申报,GSII型号电动传输机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李某。

  之后不久李某要求离职,该公司的决策层一再挽留,但他去意已决,带着专利到另一家公司工作。这种举动惹恼了原公司。该公司认为专利技术是职务发明创造,要求李某将专利权归还公司,李某认为专利权属于他个人。该公司派人数次到李某的新单位讨要专利,遭到拒绝。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该公司一怒之下把李某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职务发明创造成果应归单位所有”。

  李某原以为“专利是他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应归他所有”,但他发明创造的专利确实是职务发明创造,原单位给他提供了物质条件,他虽心有不甘,但不得不接受“职务发明创造成果应归单位所有”这一事实。

  而某公司虽在“GSII型号实用新型电动传输机”专利之争中取得了胜利,但也给他们敲响了警钟:今后在发明创造成果的申报上要避免以个人的名义申请,以免出现不必要纠纷。

  律师说法

  专利权属公司

  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王美富律师认为,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一项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应具备以下条件:是否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是否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本案中的研制工作是李某的本职工作,研制工作所需的物质条件均由该公司提供,且研制工作是在其任职期间完成的,故专利技术应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属于该公司。(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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