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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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10:01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吴向正通讯员曾祥生)记者从市检察院记者见面会获悉,我市检察机关从昨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进行有效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旨在解决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缺乏有效外部监督这一问题。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这三类案件的办理工作以及其他活动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并有刚性的监督程序作保证,凡列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事项,都必须按照规定启动监督程序。在监督过程中,如果人民监督员的评议结果和办案部门拟定意见不同时,检察委员会应该召开会议作出决定;如果仍旧意见相左,人民监督员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 去年10月份以来,宁波市检察院、江北区检察院、余姚市检察院率先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至今这项工作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这3个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至今总共监督案件9件,其中拟撤销案件8件,拟不起诉1件,人民监督员经评议,全部同意检察机关的拟定意见,其中7件为一致同意,2件是多数同意。 据悉,人民监督员由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经检察机关考察确定后予以聘任。每个县(市)区级检察院一般聘10至15名人民监督员。9月份各地检察院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名单,10月1日起全面开展监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