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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回应两例香港公民在内地嫖妓案差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14:31 信息时报

  中国公安部发言人郝赤勇2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介绍《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公安机关对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是依照法律办事。在回答香港记者针对近期两例香港公民在内地嫖妓案提问时,郝赤勇做了上述表示。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最近在东莞发生的事情,准备参选香港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最近由于嫖妓,要关半年,另外一个香港警察在深圳也是由于类似的问题,只关半个月,我们想知道为什么同样的事情受到的惩罚不一样?”。

  郝赤勇说,我们是一个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们国家宪法规定的原则,我们国家制定法律遵循这个原则,执行法律也遵循这个原则。您所提到的两例发生在广东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卖淫嫖娼的案件,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但是在中国卖淫嫖娼是法律所禁止的。

  郝赤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这部法律明确禁止卖淫嫖娼行为。所以,对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这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办事。至于不同的两个案件有不同的处罚结果,这也应该是正常的事,因为每一起案件的发生,它的具体情节和适用法律的条款可能都有差别。我们看一起案件处理得是否准确,主要看证据是否确实,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具体案件有关部门还可以进一步的调查,但是按照法律程序,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提起复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们都有这些法律补救措施的法定程序来把这个案件处理得更准确。新华(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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