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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奖奥运冠军应有据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16:14 红网

  雅典奥运盛会赛事已经过半,中国健儿成绩不俗,举国振奋;尤其是各位金牌得主的家乡,又是放鞭鸣炮,敲锣打鼓,又是应祝至贺、设宴摆席,煞是热闹。

  其实,在奥运会后方另一个看不见的战线上,另一场“赛事”也在紧锣密鼓地上演着:重奖奥运金牌得主(含教练员,下同)。当地政府除了在第一时间发贺信、贺电外,还纷纷宣布重奖措施。如福建省政府就表示,将给本界奥运会闽籍六十二公斤级举重冠军石智勇重奖人民币五十万元(据《中新社》8月17日电)。其他各地也不甘落后,纷纷公开重奖办法,如上海市,将奖励现金50万元以上;陕西省,金牌100万,银牌30万,铜牌10万……广东、广西、山东、辽宁、河北等地也奋起直追、推波助澜,分别出台单项、综合或连环奖励政策。尽管这不是一场真正的比赛,但却着实演变成了一种暗中角力。尽管套路各异,但他们的一个共同点是,都表态标准会高于上一届。如此算来,据说有的省、市的奥运金牌得主累计奖金(含豪宅、汽车折合)将超过200万元。可以想像,待到奥运代表团凯旋后,这种庆功、重奖才会达到一个高潮,并会保持一些时日。

  在四年才办一次的世界性赛事中拿冠军、夺奖牌,确实不容易,既能为国争光,又能提高民族凝聚力,庆祝一下,奖励一下也在情理之中。可是,层层奖、连环奖,是否有据可依呢?如果没有,是否该归类为另一种形式的政绩工程呢?不能说这些议论和担心都是多余的。

  我国的竞技体育,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官方包办,运动员、教练员的吃喝拉撒一切开销全由政府给包揽了。因此,长期以来对冠军的奖励也主要体现在精神上。五十年代容国团拿第一个世界冠军后,为照顾他来自香港,才将工资提至每月百元左右;六十年代庄则栋3次拿世界冠军,月工资只被提至80元;八十年代许海峰拿第一个奥运冠军后还将金牌拍给了中国革命博物馆,排球“五连冠”郎平们先后拿到的奖金也不过是区区几千元。可是到了1992年,国家体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出台了对奥运获奖选手的奖励《办法》,标准为金牌8万元,银牌5万元,铜牌3万元。在当年的巴塞罗那奥运会上,我国选手一举夺得16枚金牌,跃入前4名;在当时氛围下,除国家奖励外,各省、地级政府更是层层加码,有的冠军收入竟超过百万元,重奖奥运金牌得主由此开了先例。连美国的媒体都惊呼:对于中国人年均300美元来说,冠军运动员一次竟获得相当于普通工人约400年的收入

  然而,重奖冠军之风不仅没有就此刹车,这些年反而愈演愈烈了。到了2000年悉尼奥运会,金牌得主的奖金个个超过一百万,有的甚至高达几百万。特别是在2008年中国将做奥运东道主的大背景下,据权威人士透露,各地方政府对本届奥运会金牌选手的奖励都将大大超过上届。不是说不能奖奥运冠军,但是做什么都得有个“度”。如果说来自国家的奖励还有据可查、有规可依的话,那么来自运动员原籍贯省、市甚至县、乡、政府以及父母所在国企、街道的奖励,是依据什么规矩呢?据我的考证,并没有什么一定定规可循,决策这些庆功活动、奖金数额和实物的要害人物,大多是凭着自己的好恶、兴趣以及那个阶段的心情来拍板的。比如某全国摔跤冠军,获奖后家乡县里的父母官一高兴,当场就宣布奖其一套住房。而政府并没有房子啊!怎么办?事后只好从一家国企调拨了一套,搞的这家国企不少三世同堂的老工人怨声载道,“也令全市父母心,恨不当年生冠军。”

  从严格意义上,政府尽管可以管钱、可以花钱,但它不能创造利润,因此本身并没有钱;他的钱来自于工厂、企业、农村、农民、商户等劳动者和纳税人,所以说他不能也没权乱随心所欲地乱花钱。“依法治国”的口号我们提出好几年了,但“依法治国”的精髓就是“依法行政”。《行政许可法》也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了,今后政府做决定、列开销,首先应该掂量掂量:我有无这个权力吗?这是否违法?运动员夺金牌、拿冠军,确实可以凝民心、鼓士气,外资、私人、民金社会团体给些钱财、物质上的奖励也顺理成章;但政府不能将其提升到无限的高端,更不能拿着纳税人的钱、国库里的钱允大方。毕竟,那只是一种体育活动。政府官员若利用家乡出了世界冠军之机,借奖励他人之名,行自己“做秀”之实,难免顾此失彼,尽管很风光,但却违法违规。(稿源:红网)(作者:孙振军)(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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