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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少交友”就能根治司法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16:47 春城晚报

  新闻回放:8月19日《北京娱乐信报》一则新闻读来颇为新鲜:北京市高院正式对外公布了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令”,其中有这样两条:严禁违反回避规定,审理与本案当事人及其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同事等关系的案件,严禁参加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出资的各种非公务活动,一旦事实成立就会被立即撤职、开除。

  从当前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现象,看北京市高院《六条禁令》的出台,不难感受到有关禁令出台者执政为民用心之良苦和铲除司法腐败毒瘤愿望之迫切。但从另一种角度来讲,因为没能做到“少交友慎交友”,因为发生在法官这个特殊群体上,就有可能就会砸掉一个人的饭碗,似乎不尽合乎情理。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官也是公民,是人就要同周围的社会发生关联,就应该拥有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正常权利。当然,法官同时作为公务员里的特殊群体,有遵守《公务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义务,但作为自然人的法官,与社会正常交往的权利则不应被剥夺。如果法官涉嫌司法腐败,理应按照相关法规予以相应处罚,但要求法官少交友慎交友,限制法官正常的社会交往,凭的又是哪一条呢?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孤立于正常的社交圈之外的法官群体是不可想象的。

  其次,根治司法腐败关键在于完善的制度保障。北京市高院出台这根“高压线”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和避免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当前部分地方存在的错诉、错捕、错判现象表明,司法腐败对司法队伍的腐蚀已经令人触目惊心。但奢望通过要求“法官少交友”这一方式来根除司法腐败实在是舍本逐末。对此,笔者认为,必须进一步落实错案追究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从理论上讲,办错案者将受到处分,枉法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具体操作中,很少有办错案的法官、检察官受到责任追究。因为错案追究制对由谁来认定案件的对错、谁来执行对过错者的处理等规定不够具体,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不严密的地方,再加上一些地方不能认真执行这一制度,往往使错案追究制流于形式,使错案得不到监督,司法不公的问题时有发生。为此,应尽快建立一个严谨、科学、公平的防止错诉、错捕、错判的机制。这个监督机制应由原来的单纯案件结束后的一次监督延伸到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的全过程,防止任何环节出现徇私枉法的问题。配合这个机制建设,加强个案监督力度,成立案件评查机构,评查机构一经认定案件属错案,应一追到底,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再次,要求“法官少交友”操作性不强。自康德以来,社会中的法律和道德的分界是确定的:法律调整人的行为,道德调整人的内心。没有道德,法律在司法活动中很难产生真正的效力。法官作为社会群体的一个有机分子,同样有广交朋友、融入到社会大家庭的基本需求,而“禁令”对这一人性的基本需求的视而不见乃至粗暴干涉是不道德的。因而,“法官少交友慎交友”这一禁令也就很难在实际操作中发挥效力。

  清金檀(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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