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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贿金可减免处分的规定忽视了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17:05 人民网

  网友:康劲

  据8月20日的《成都商报》报道:四川省将在全省集中开展对领导干部收送现金、有价证券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并对主动上缴收受现金证券者,减免处分。

  四川省的这个规定诚然可赞,但是,也有着先天性的不足,至少忽视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主动上缴收受现金证券者减免处分的同时,是否意味着行贿者一方也可以免责,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贿与受贿”同罪的原则;二是,主动上缴贿金如果一概减免处分,则容易混淆受贿的性质,对于那些因为受贿而影响到权力公正行使并由此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官员,这项规定很可能帮助他们逃避法律制裁。

  在四川省纪委、监察厅联合发出的通知中规定: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由他人代为收受转交的现金、有价证券,要于2004年9月底前上交所在地区、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上交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主动说清楚并纠正的,一般作登记处理。对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上交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党的十六大后未能拒收或上交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主动向组织讲清楚并坚决纠正;对不主动自查自纠被组织查实的要坚决执行纪律。对7月7日省委电视电话会议后仍顶风违纪的,要从重处理。

  接受过“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和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等等非法所得的领导干部,他不可能平白无故的收受贿赂,必然会利用手中权力为行贿者提供这样或那样的方便,使行贿者享受到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之外的诸多“优惠”。现在,受贿者因为主动上缴而获得免责,那么,对于行贿者究竟该怎么办?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不追查清剿他们所受到的“额外”照顾,就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同时,“规定”虽然体现了宽大和严处的原则,但是,对于那些因为受贿而影响到权力公正行使并由此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官员,则提供了不当的保护,使他们免受责任的追究和调查。对受贿官员的宽大原则,如果是以上缴时效来替换法律责任,那么,这样的宽大就是一种无原则的宽大。

  四川省的规定是落实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不准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规定的一项有力措施,它的进步意义和不足之处同样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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