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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方式“维权”必受惩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19:18 贵州都市报

  省城公布五起违法“维权”典型案件

  极端方式“维权”必受惩处

  金黔在线讯昨日,贵阳市依法治市办向社会公布近年来发生在该市的五起违法“维权”典型案件及处理结果。同时提醒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依法维权,否则如触犯刑律,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这五起典型案件是:

  村民打砸修文县政府

  2000年6月,修文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征用该县龙场镇两个村的集体土地修建公路。其中一个村的部分村民拒不按要求搬迁,并多次围攻工程指挥部。

  2002年3月、7月,修文县建设局和修文县人民法院先后下达了拆迁裁定书和行政裁定书,准予对拒不搬迁的5户村民进行强制拆迁。当年7月4日,当龙场镇党政干部和修文县法院民警到阳明村送达行政裁定书,张贴拆迁公告时,遭到了村民杜某、贺某、石某等一伙不法分子的围攻,其中两名镇干部被扭押至县政府。

  这伙不法分子未找到县领导,便用锄头、扁担将县政府一楼乱砸一通。随后,又赶到县法院,打砸法院的办公室和警车,一些法院民警也被打伤。两名镇干部被非法拘禁近8小时。

  2003年12月,息烽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杜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石某犯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贺某也因冲击国家机关和非法拘禁,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堵塞210国道交通

  2002年9月10日至12日,花溪区花溪乡董家堰村村民罗某、王某,以十里河滩截污工程土地征借补偿不合理为由,煽动并组织该乡董家堰、上水、竹林等村的上百名村民,将210国道董家堰段堵塞,连续3天的堵路,致使210国道交通被迫中断23小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2003年6月,花溪区法院判处罗某、王某有期徒刑各4年。

  村民冲击公安局

  2001年10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裁定:小河区周家寨村区域内的鱼种场等土地的权属性质为国有。由于对裁定不满,该村村民高某、刘某、徐某等人遂组织煽动周家村数百名村民将小河区300医院路口、平桥路口、香江路口等路段阻断。经调查,小河公安分局对此次堵路事件的发起者实施了抓捕。当天晚上,高某便召集周家寨村的100多名村民强行冲进小河公安分局办公楼,要求公安局放人。公安局的110报警系统被迫中断,该局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2002年4月,小河区法院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和冲击国家机关,判处高某有期徒刑2年,刘某有期徒刑1年,徐某有期徒刑6个月,其他参与者也受到了法律的处罚。

  非法拘禁 要挟民警

  2002年6月8日,开阳县双流镇刘育村练马坝组村民吴某因为无证驾驶摩托车被行政拘留。吴某的妻子陈某及同村村民袁某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对良种场场长张太祥实施非法拘禁。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要求立即释放张太祥,遭到拒绝,民警只好对人质实施强行解救。

  2002年9月,陈某、袁某均被开阳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另一村民吴某在公安机关解救人质时持柴刀进行阻止,被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聚众导致砖厂停工

  2003年2月27日,在花溪区孟关乡沙坡小西组村民王某的组织、煽动下,小西组百余名村民聚集在孟关松山砖厂,要求该厂停止生产,理由是该厂在征用土地时没有付给小西组土地征拨费,导致松山砖厂前后停工3个月。

  2003年8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

  贵阳市依法治市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当事人其实不必采取上述极端的方式来“维权”,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报案、控告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通过信访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作者:罗华 李颜利 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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