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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规范药品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2日11:18 东南快报

  本报讯 省物价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含议价,下同)采购的药品价格统一实行顺加作价。

  所谓顺加作价,就是以医疗机构实际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购销差价率确定销售价格。顺加作价确定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为确保药品价格改革政策落到实处,通知还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中标临时零售价格为最高零售价,各医疗机构可低于中标临时零售价格销售。如果医疗机构的中标药品实际购进价格低于中标价的,医疗机构必须按实际购进价格和上述作价办法自行调整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按不超过上述规定的购销差价率自行作价公示。医疗机构现有库存的中标药品,要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中标临时零售价格执行。(来源:陈懿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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