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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投档制的问题与招生制改革的构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2日11:38 人民网

  梁山李奎[梁山李奎] 于 1:1.2投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招生制度改革的构想

  为了保证高考录取招生公平公正,从教育部到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每年在录取前都三令五申,严防招生腐败发生。然而,招生腐败现象却禁而不止,最近北航在广西的招生丑闻,仅是高校招生黑幕的冰山一角。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1:1.2投档的规定出发点是好的,但客观上助长了招生腐败现象的发生,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按照教育部规定,招生院校在招生计划数120%以内投档,由学校自主录取,录取结果由学校负责。据说这样做,是为了给招生高校适当预留一定挑选择优的余地。笔者不从事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对这一招生政策理解可能不够准确。在此根据个人多年来所见所闻谈几点初步认识。

  第一,对1:1.2投档的规定具体怎样理解?有关招生刊物是这样解释的:“凡第一志愿考生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学校,由计算机按学校计划数的1∶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提供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比如某高校招生计划数为100人,按照1∶1.2的比例,该校可以调阅120位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综合考虑”考生各方面情况后,从中选择录取100位,因此出现分数排在第120位的同学被录取,而第100位的同学未被录取这样的情况也是正常。”这就给广大考生提供了“想象空间”:比如说某高校招生计划数为100人,在投档考生中成绩排名第50位的考生,会不会想到因为我“没找人打招呼”而落选?成绩排在第120位的考生会不会想到只要有关系我同样能被录取?实际上,投档线上考生只要预先告知有一人将会落选,他们全都会进行“赛跑”。分数已在六月份的考场上赛过,现在比什么?“比老子”。只要能找到一点关系的考生家长都纷纷出动,各显神通,高校的各级领导,特别是主管招生的人员是这些家长的重点攻关对象。笔者乃是一名无权无势的“教书匠”,每年6月末7月初高考成绩公布时,乡下的亲戚、朋友就会带上鸡蛋等农产品找上门来,主动提供“活动经费”请我为他们的孩子上大学录取事宜“打通关节”,高分的,我说没问题他们不放心;低分的我告诉他们不可能,他们不相信,依据是1:1.2投档规定的操作空间以及一些高校的所谓“机动指标”等,有时他们还能举例加以佐证,不知是真是假,本人无从考证。但广西李先生能及时得到孩子北航投档、北航退档、北航录取的消息,并采取了相应对策,充分说明了高校招生中确实存在“关系”问题。就这一问题,我也曾与参与过招生的一位大学同学讨论过,他说一般来说,尽管按规定是1:1.2投档,但除“特殊情况外”高校还是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我相信这位同学没有骗我,但我仍在想:既然如此,按1:1投档不是很合理吗,特殊情况再按政策公开处理就行了,何必来个1:1.2,把“理论上”产生的“招生腐败”活生生地摆在那些高中毕业生眼前,他们还没有走进大学校门就“错误”地感受到了社会的阴暗面,这将对他们今后世界观、人生观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答案当然不言自明。另外,“特殊情况外”又是什么?因此招生腐败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只是说真话的小男孩而已。

  第二,有人说1:1.2投档规定有利于高校选拔人才,这一观点我仍不敢苟同。首先,一个中学生就能被“伯乐们”发现并且被将来的事实证明是一个人才的人必定是凤毛麟角,这样的人才在高考中也应该表现比较出色,万一在高考中发挥不正常,我们也不能为了极个别所谓的“低分高能”之才去折腾全国数百万考生和家长,因而损害整个招生的公平、公正。其次,即使他(她)确实是“低分高能”之才也未必会出现在20%以内,万一他(她)连专科线都未达到,你高校怎么办,难道你会反复换档,只到录取到这位考生为此?最后,即使20%中真有一两个“低分高能之才”,也不过占录取总数的百分之一二,为了录取这一两个考生我们整个社会因此付出多大代价呢?再说高考中“发挥不正常”的衡量标准是什么?请调查一下,全国有多少学生承认自己高考“发挥正常”?。因此1:1.2投档规定有利于高校选拔人才之说纯粹是一些人为获得“招生自主权”的“漂亮”借口。利用1:1.2投档规定高校中少数人确实“富”起来了,社会上招生骗子也正在利用这一规定的漏洞,吓唬、哄骗考生家长,敲榨钱财。

  第三,1:1.2投档规定的唯一“合理理由”是淘汰哪些政审、体检有点问题的考生。具体包括德育方面,有过违纪、违法(未构成犯罪)纪录的考生,不能录取到某些院校和专业;经体检身体存在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的,不能录取到相应的“受限专业”;相关科目成绩偏低的,不能录取到对这些科目有特别要求的相关专业。还有女生已录满、往届生等等。这些人真的不该上大学吗?

  首先,高等院校也是培养人教育人的地方,一个十七八岁的孩子过去不懂事或受骗上当有过违纪、违法(未构成犯罪)的纪录,难道我们就应该象文革时代那样一棍子将其打死?

  其次,考生身体存在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除了不能录取到相应的“受限专业”外,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来剥夺他们的受教育权。就是否招收残疾考生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都做了规定,法律是庄严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少数高校招生人员以高校招生自主权为由行歧视残疾人之实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藐视,也缺乏做人应有的道德。身体存在某些疾病或生理有缺陷我相信这不是他个人的错误(自残者除外),他们所承受的痛苦是正常人难以想象的。他们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在高考中取得了优秀的成绩,但高校却利用“选择权”使他们将来通过脑力劳动为社会作贡献的理想化为泡影,于法于理何在?当然招生人员不会公然以残疾为由退档的,他们可以随便找个理由让你走点弯路总是可以的。前年我在电视新闻中看到,北京某高校录取人员拒绝录取一位腿部因车祸致轻残的女学生,理由“不是因为残疾”,而是不能军训,最后不能毕业。还有一个招生人员辩解,我们没有歧视残疾考生,毕业后他们根本不能从事一些专业工作,那么完全用招生自主权剥夺所有残疾考生受到高等教育的权利让他们将来完全依靠体力劳动谋生,这成了“爱护”?事实上,许多残疾人都历经磨难走进了大学的殿堂,据我所知,基本上都是靠关系或有关部门的呼吁,少数人因没有关系,正依靠体力艰难谋生。既然如此,我们又何必用1:1.2来暂时淘汰他们呢?有人可能会说,“高校资源有限,只能优先录取健康考生,他们更能成为有用之才。”事实证明这绝对是胡说八道。如江苏一位考生当年第三次超过本一线才通过老师的争取,被南京中医药大学录取,在美国获得博士学位后现在美国一所大学任教授。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我们的社会中,残疾人必定是少数,能考上大学的更少,且不说他们将来还能对社会有所贡献,象健康人也不能个个成才一样假设达录取线的残疾考生中极个别人真是“废人”,今天录取他们又能占有多少教育资源呢?这种占有与社会公平哪一个更重要呢?答案当然是后者。

  最后,有人认为歧视女生在社会主义的今天不可能,更何况招生人员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但不愿招收女生的现象却是存在的。前年某高校招生人员公开以学校宿舍安排困难为由,拒绝招收女生,说这是歧视女生肯定不对,但男生宿舍改成女生宿舍恐怕没有多大难度吧。

  既然按照宪法、法律和规定上述人员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那么1:1.2又有什么意义呢。

  综上所述,高校招生腐败问题与1:1.2投档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光靠教育而不从制度这个源头上解决招生腐败问题,要有效遏制上述违反法规、侵犯人们平等受教育权的现象是不可能的。而且1:1.2投档制度根本无法实现政策制定者的初衷,相反带来的负面影响却很大,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对任何一项招生政策的评价,我们不能仅看决策者的出发点如何,而要看其客观上产生什么效果,包括微观效果和宏观效果。

  为杜绝或减少招生腐败行为,提高我们的社会对高校招生公正、公平、合理的信任度,笔者提出了改革招生投档制度的两个设想,供大家讨论,也供决策者参考:

  (一)变1:1.2为符合招生章程约定条件的1:1投档。具体程序如下:1.考生填报志愿前,各高校必须公布招生章程,说明本校的录取政策,特别要说明各专业的政审、健康标准以及某单科成绩是否有最低分要求,考生性别是否有限制,应往届生在录取政策上是否有差异,除国家政策应予加分外,还有哪些考生按本校规定要加分录取的,其加分标准为多少。这是对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尊重,同时也使考生能够根据自己各方面情况决定所报考的学校及专业。同时也能够改变等考生填报了志愿而录取人员随意确定录取标准甚至没有统一标准的状况。在此前提下,如考生仍填报了受限学校或专业,责任自负。2.省招生办公室牵头组成审查委员会,对照国家法规和教育部规定审查其招生章程是否合法、合规,对招生章程有违反法规条款的,有权要求其修改,并加盖印鉴向社会公布。经审查并公布的招生章程视同合同的要约,考生一旦填报了该校志愿,即视为承诺,合同生效。今后无论招生单位或考生违约,均可依法追究违约者责任。3.省招生办公室在符合学校招生章程的前提下,从高分到低分按1:1向学校投档,有不符合招生章程规定要求的考生学校有权调档。但招办应行使有效监督权;4.录取结束时高校应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及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接受考生监督,杜撰招生人员暗箱操作的可能。有人认为,这会导致矛盾。当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正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处理涉及个人的问题都实行阳光操作,作为涉及招生公平的录取结果,有什么不可以对外公开的呢?身正不怕影子歪,我认为,被高校录取考生的所有信息都可以公开。发生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在严格按1:1投档的前提下,允许高校有5%的“点招权”,但这种权力也应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这样既保证招生的总体公平,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又尊重学校招生自主权,让他们选择一些在投档线下的拔尖人才和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如优秀运动员、演员等,其最低分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其程序及信息公开制度同(一)。

  强国论坛 编辑: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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