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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各种名目到农村圈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2日14:59 新华网

  新华网海口8月22日电为确保农民拥有足量的土地,海南省政府日前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各种名目到农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开发。违者将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或者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其辞去公职或予以辞退。

  《通知》规定,在省政府这一通知下发之前,海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或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承包、租赁、联营、出让合同手续的,以及承包未满一年且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应当将其归还发包方。如依法办理了有关承包、租赁、联营、出让手续,并已进行实质性开发,在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退回发包方另行处置;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以上但未动工开发,以及开发后连续撂荒两年以上造成土地闲置的,或者已办理土地使用合同手续,但从未按合同约定缴纳使用费的,一律按《海南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处理。海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财政资金或国家其他专项资金进行个人农业开发经营的,必须全部归还所挪用资金。国家工作人员因解除农村土地使用合同而产生的承包费、转包费、租金、转让费返还,以及实际开发投入的补偿问题,由合同双方依法协商解决。

  《通知》明确要求,海南省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未取得相应的返还和补偿而拒绝解除合同。否则,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令辞去公职或予以辞退。在本通知下发以后,国家工作人员仍使用农村土地从事农业开发活动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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