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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四项制度打造商品质量“安全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2日15:22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8月22日电(王志、王冰)为严密防控不合格商品和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近日,济南市工商局、经济委员会、药监局、农业局、卫生局和质监局六部门联合出台文件,将在流通企业建立商品质量管理“四项制度”,从而打造商品质量“安全岛”。

  济南市工商局副局长曹宝华介绍,这四项制度分别是:商品质量查验制度、特殊商品进货报告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和商品质量承诺制度。

  商品质量查验制度:商品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要索取供货方的“三证”(商标注册证、3C安全认证和卫生许可证)、“三书”(产品质量检测书、检疫报告书、“总经销”“总代理”授权书)和“两照”(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同时,商家还必须建立购销登记台账,立档备查。

  特殊商品进货报告制度:对于危险商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以及某一时期重点整治和清查的商品,经营者在进货同时,要将进货渠道、进货数量等相关情况向所在地工商机关报告,工商部门要对此类商品进行重点监管。

  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或行政执法机关在商品质量抽检和市场巡查中发现损害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商品,应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于经行政机关确认不合格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隐患的商品,要在24小时内撤柜下架,强制退出市场。对通过协议准入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在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自查或行政执法机关巡查、抽查发现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双方可在执法机关的监督下解除合同,协议退出。对已售出的不合格商品,特别是有毒有害商品,经营者应以公告或其他公示形式追回。执法机关可对不合格商品的名称、品种、批号、销量去向和渠道、生产和经销单位、追回原因等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对退出的商品,经有关部门检验有使用价值或需要整改才能销售的,应在执法机关的监督下依法处理,对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销毁的,坚决销毁。

  商品质量承诺制度:经营者尤其是食品、电器、装饰装修材料等关系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商品经营者,要向消费者作出商品质量承诺,向辖区工商机关备案,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据了解,这四项制度将首先于今年9月底前在济南市部分商场、超市和市场进行试点,10月份后在济南市具备条件的大中型流通企业逐步实行,力争2-3年内在所有大中型流通企业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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