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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 心理失衡:高校职务犯罪有两大诱因(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2日19:37 新华网
  检察机关表示,无法律意识、心理失衡、管理不善是引发职务犯罪的原因
  日前,海淀检察院在中关村大街上竖起的检察职能宣传和职务犯罪预防公益广告资料图片

  近期,某高校校办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某地招生索贿事件被曝光后,学校和校办企业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事件也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8月19日,记者从海淀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得到的数据显示,从1998年至2004年5月,发生在高校的贪污贿赂案件共计18起,犯罪人及犯罪嫌疑人18名。其中,发生在校办企业的贪污贿赂案件共11起,涉案11人。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办案人员。

  人员呈现低龄化智能化

  从1998年到2004年5月的各个高校职务犯罪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到,犯罪人年龄大多集中在30—50岁之间,呈现低龄化趋势。其中,30岁以下的占犯罪总人数的13%,30—40岁的约占35%,40—50岁的占32%,50岁以上的约占19%。而所谓的智能化犯罪是指在各高校职务犯罪中存在着一批高学历的人,他们能够很快洞悉学校和企业之间管理的真空地带从而实施犯罪。

  此外,高校职务犯罪还呈现普遍化和社会化趋势。在1998年至2002年的高校职务犯罪统计中,普通工作人员所占的比例竟达到了51%,约49%的人员担任一定管理职务。只要手中有些权,就有实施犯罪的可能。而且,很多校外人员为校内人员“出谋划策”,用指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诱发校内人员犯罪,然后双方私分赃款。

  传统类型出现新资金流向

  据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在这些高校职务犯罪中,贪污和挪用公款等传统的职务犯罪类型占到了97%,其他犯罪类型仅占3%。而且据调查显示,贪污和挪用后的大部分赃款都被用于买房、买车和炒股。在一般情况下,这两种职务犯罪是通过三种方式被学校发现的:一是学校的常规审计和查账;二是有职务者离任审计,一级学校清理校办企业查账;三是调动工作查账。查出问题后,学校向检察机关举报。

  而在1998年至2004年的高校职务犯罪中,收受贿赂的案件非常少,对此,办案人员表示,就经验来讲,高校内部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案件应该还是大量存在的,但由于涉及行贿人一方的利益,所以很少有人揭发,检察机关也就无从侦查。

  两大诱因:不懂法和心理失衡

  经分析,法律意识的缺失和心理不平衡是造成高校职务犯罪的两大诱因。2002年,北京地质大学原财务处处长侯某因涉嫌挪用900万元公款被检察机关起诉。据了解,在担任财务处处长期间,侯某将国家拨给学校的900万元基建款借给朋友,并伪造校长的签名与朋友签了借款协议,还规定朋友借款要附带一定的利息。在接受审查时,侯某还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他一再表示自己没有谋取私利,而且还为学校赚得了利息。但根据全国人大对挪用公款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就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清华大学液晶材料公司的郑某是公司的创始人,只因发现很多比自己晚到公司工作的人员工资超过了自己,郑某的心理便产生了不平衡,最终因贪污公司一栋楼的租金而被抓获。

  此外,管理不善、财务制度不健全或在执行财务制度时出现纰漏,也是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据检察机关统计,在高校的各个部门和校办企业中,财务部门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占犯罪总数的40%。而基建与采购两部门也由于掌握大量的资金而成为职务犯罪的多发区,与其他部门的犯罪共同占到60%。办案人员还表示,就贪污和挪用公款两种犯罪类型而言,只要学校定期审计、查账就能很快发现。但通常情况下,这些职务犯罪从实施到案发一般会持续三至四年,如此长的时间不但使犯罪行为得以完成,也给学校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多管齐下监督预防是关键

  据办案人员介绍,检察机关与高校携手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把高校校园内的职务犯罪降到最低程度,已成国内高校预防职务犯罪的又一举措。

  针对高校中的职务犯罪,办案人员提出应采取打击和预防并重的措施,而预防更需治本。

  该办案人员建议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完善制度入手,从干部的思想根源入手,从加强监督力度入手,加强行政监督力度,发挥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和政协的监督职能,加大纪检监察作用,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交流与合作,多管齐下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

  例如,可推行以校务公开为主要形式的民主施政制度,推行以行风评议为重要形式的社会监督制度,分解职务权力,把相互制约的权力置于不同的机构和人员管辖之下,防止权力的自我纵容和自我庇护,同时加强“收支两条线”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监督制度建设。(王巍张丽锦)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罪界定为: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校办企业

  校办企业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出于公共财政不足的考虑,允许高校和院所自筹经费,创办企业。20年的时间里,各大高校、院所蜂拥而起,竞相办起了自己的企业。校办企业的主管部门则是五花八门,有后勤处、科技处、校产办等。这种企事不分家、产权关系不明晰,从而导致责权不明确、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使企业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受到很大制约。而产权不清还直接导致了企业与校方之间的人事纠葛。

  为祛除校办企业的种种弊端,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就是明晰校办企业产权关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在创办高科技企业中的投入与撤出机制。(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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