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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更好“引经据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3日01:45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8月2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新《条例》针对我省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具有更好的操作性,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关注点之一:消费安全最重要

  在新修订的《条例》里,单列“消费者的权利”一章,共9条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应“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新《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另外,消费者享有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新《条例》还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还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经营作风、服务态度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关注点之二:“三包”规定更细致

  从近年来消费争议处理的实践情况来看,消费纠纷主要集中在商品“三包”的认定方面,新《条例》为便于操作,对此进行了细化。

  《条例》规定,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即“三包”)责任的,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履行承诺。“三包”凭证应当注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另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实行“三包”的商品目录及“三包”期限。

  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20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到期未能修复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关注点之三:争议处理更快捷

  原来的《条例》对消费争议的处理未作明确的规定,已严重影响到消费争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出于理顺争议处理程序的考虑,新《条例》对消费者协会受理和调解消费投诉的办理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

  新《条例》要求,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争议的,消费者协会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调解申请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争议调解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调解完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消费争议双方的要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消费者协会认为经营者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费者协会。

  关注点之四:法律责任更明确

  新《条例》最后一章“法律责任”中,比原来《条例》的相关章节明显多了许多新的规定。这是参考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制定的。

  新《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前款规定支付的费用,应当一次性补偿。

  在这一章里,还出现了“精神赔偿”字眼。《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新《条例》还特别设立附则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报记者 王根喜 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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