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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合同试用期条款无效(职工热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3日05:36 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同志:

  去年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做销售,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工作不到3个月,公司忽然提出解除合同。我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称按照《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这么做对不对?

  北京 邱芒邱芒同志: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有关同志解释,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按规定试用期不应当超过30天,而公司与你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违反了这方面的规定,属无效条款。也就是说,你工作2个多月后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已超过了法定的试用期期限。如果该公司认为你不能胜任工作或其他原因而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本人,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你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编者

  《人民日报》 (2004年08月23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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