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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范广告代言人的权与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3日08:37 深圳商报

  随着北京新兴医院“送子”神话的破灭,名人、明星为虚假广告张目的行径引起了广泛关注。北京市消协为此向社会公开发表了《致社会名人、明星的一封公开信》,建议首都社会名人、明星,在为各类报纸、期刊、电视等媒体做广告时,要提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对社会应承担责任的意识,拒绝做虚假和可能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的广告。

  但从当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名人和明星们对此兴致不高。面对媒体质疑,某位影星走的是夫人路线,由夫人出面表态“无可奉告”,某位歌星则是由助手来当挡箭牌,不温不火地打起了太极拳。

  由此看来,以为对名人好言劝诫,虚假广告就能风停雨住,未免有些天真。那么,他们为何对公众的质疑和追问如此漫不经心呢?

  笔者以为,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我们的法律对于广告代言人的权与责有失规范。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虽然明确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却没有规范广告代言人的权与责。比如,如果名人在广告中以某产品消费体验者的身份向我们推介某种产品,他是否应承担对产品质量进行了解,并如实相告的义务?如果名人在广告中煞有介事地说:我天天用××,而事实上他既没用过该产品,又对其质量一无所知,那么,这算不是欺骗?要不要承担责任?

  事实上,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使名人做广告成了只收钞票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游戏。名人们当然就不会去管广告内容是真是假了。如此这般,也就难怪名人和明星们如此热衷广告事业了。

  因此,只有通过立法规范广告代言人的权与责,对虚假广告代言人课以重罚,并为消费者上当受骗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才能真正不让虚假广告借助公众人物祸害公众,进一步纯净广告市场。其实,这也有利于名人和明星公众形象的保护。

  作者:阿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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