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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高层次人才发放津贴须审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3日09:17 东南快报

  本报讯昨日,厦门市人事局发出《关于加强对享受省生活津贴引进人才管理的通知》,要求厦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每年6月、12月将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省人才生活津贴的有关事项上报人事局,对审核未通过者取消享受津贴资格。

  按照《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在每年6月、12月中旬前向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报备《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发放核检表》,便于人事主管部门审核。

  《通知》规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停止发放生活津贴:犯有严重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出国定居、未经组织同意出国或自动离职的;调出或被解聘以及离退休后工资关系不在原单位发放的;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的;单位改制,已不再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国有股份制企业的;工作表现不佳,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来源:张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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