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3日09:1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问:我前几天到某游泳馆游泳,将衣服、手机和部分现金存放在该游泳馆的衣柜内,等我游泳完去更衣的时候,才发现衣柜被人开了锁,存放的东西都丢了,请问游泳馆对此应该负什么责任?广州 袁先生 答:你在游泳馆游泳,将衣服财物存放在该游泳馆提供的衣柜里,与游泳馆之间形成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即使你存放衣服财物游泳馆并未另行收取保管费,但由于存放衣服财物是游泳馆对你游泳消费提供的附随服务,所以可以看作是有偿保管,由于游泳馆保管不善造成衣服财物丢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据此,你如果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时没有向游泳馆声明,可能在索赔时会受到一定限制。(吴英)(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