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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官员详解中国“绿卡”(政策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05:27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编者按:经国务院批准,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施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中国政府适应全球化的形势,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的一项重大措施。8月2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部长助理、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郝赤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局长崔芝,外交部领事司司长罗田广介绍《办法》,并答记者问。

  认识中国“绿卡”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中国迫切需要外籍高层次人才来中国投资经商,从事科技文化事业。同时,一些外国籍高级人才也迫切要求在中国永久居留,从事他们所热爱的事业,享受他们所喜爱的居住环境。为了适应这一需要,此前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批与外国人出入境和长期居留有关的法律规定。早在198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对外国人永久居留问题做了规定,到目前为止已经批准了3000多名外国人在中国定居,也就是永久居留。

  《办法》一共有29条,分别对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法律效率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一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比较全面、系统的规章,为中国“绿卡”的审批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关于定居和永久居留

  原来的《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的原则规定中,定居和永久居留两个概念都使用了。当时批准在中国定居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家庭团聚的人,而永久居留资格主要授予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对中国有特殊贡献的人。在中国定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批准的定居,一种是批准的永久居留。但是,作为一个法律的概念,定居和永久居留并没有十分严格的区别,特别是批准定居和永久居留之后,他们所享受的便利和权利也大体上是相同的。今后没有再区分定居和永久居留两种情况和同时使用两种概念的必要。所以,在《办法》中统称为“在中国永久居留”,发的证件都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华侨回国定居不适用

  《办法》所规范的对象是外国人,对现在已经在海外定居的华侨,也就是说中国公民能不能适用这部法律。从这部法律的原则来讲,如果现在仍然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国护照的华侨,不适用这部《办法》。

  根据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经定居在海外的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话,他可以直接向我们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提出申请,同时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由国内的亲属直接向国内的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有关公安机关受理之后,经过审核、批准,发给有关的回国证明,当事人持这个证明可以回国办理正式的定居手续。

  中国“绿卡”符合国际惯例

  “绿卡”实际上是一种俗称,我们国家规定了外国人永久居留的规定,是参考了国际上的“绿卡”制度,应该说永久居留资格是一国政府依据本国的法律规定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在本国永久居留,而不受居留期限限制的一种资格,现在通称叫“绿卡”,应该说这个规定跟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基本上是一致的。

  已获永久居留权的无须再申请

  在“绿卡”制度颁布实施前取得的定居或者是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绿卡”制度实施后,不需要再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需要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领取的时候只需要交纳工本费,并不需要交纳申请费。

  在华定居者须遵守中国法律

  《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人申请条件的一些条款,有3个前提条件,第一,遵守中国法律;第二,身体健康;第三,无犯罪记录。所以,遵守中国法律是在中国定居的首要条件。来中国定居的人,包括来中国旅游、短期居留的人都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同时,我们中国公民出国也都遵守所在国的法律规定,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准则。

  永久居留不受居留地限制

  外国人被批准永久居留以后,他的居留地不受限制,这也是《办法》的特点,他的住房、他的就业、他的居留地都不受限制。

  《办法》管理对象不包括外交官

  持外交护照来的外国人,一般都是外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的人员,他们享有外交特权豁免。这些人都是派遣国派出的政府官员,在中国执行公务,这些人的居留问题一般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有关法律规定,各国政府都提供相互的对等待遇,所以一般不存在永久居留资格申请问题。《办法》的管理对象不包括外交官,如果一个外国的外交官要在中国取得永久居留资格,要放弃外交护照,按照这个办法的条件再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周宗)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8月24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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