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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06:09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张斌方兴业张苹实习生梁金莺)过去因对学校安全事故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清晰明确,常导致发生事故后责任难以认定。昨日下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有望解决这一令人棘手的问题,它明确作出了以过错论责任的规定。

  谁有过错谁为事故负责

  《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在今年6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时,有委员指出,该法规草案对学校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清晰明确。而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最重要的是明确责任。

  根据国家民事法规基本原则,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对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做了概括性规定:“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同时,明确规定,造成学校安全事故,过错在学校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在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学生自身原因,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几方共同过错,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总而言之,谁有过错,谁为事故负责。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帮助。

  学校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为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有利于防范学校安全事故及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参考现行国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在第七条把学校安全责任人的提法修改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的经营管理者是学校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同时,增加了“学校应设立专门人员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条款。

  为教师购买人身伤害保险

  学校安全不仅包括学生安全,也包括教师安全,鉴于不少学校发生未成年学生殴打、辱骂教师及其他伤害教师人身安全的事件,《条例(草案修改稿)》在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举办的学校应当购买教师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其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

  三类人员不得进校工作

  学校的职工、员工,特别是食堂员工、宿舍管理员与学生近距离接触,应该具有良好的健康素质。为此,《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增加了一条规定:“精神病患者、有刑事犯罪记录者、传染病患者不得在学校担任职工、员工。”同时还规定:“学校职工、员工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应参加市、区教育、卫生部门组织的体检。”

  作者:记者张斌方兴业张苹实习生梁金莺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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