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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价格调整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08:55 南方日报

  管道燃气价格调整有新规

  连续10日入货均价浮动不足10%,气价不作调整;调整间隔不少于3个月

  本报讯(记者/谭亦芳 通讯员/蓝岚)当液化石油气国际市场合同价格或广州石化挂牌价连续10日平均价上下浮动不足10%时,广州市区域性管道燃气价不作调整。两次气价调整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因不可抗力造成原料进货成本大幅变动时,可随时申请调整气价。这是市物价局日前出台的新规定。

  据了解,区域性管道燃气是指除广州市油制管道气管网以外,由合法经营主体在一定区域内经营的管道燃气。目前,芳村区大部分地区的管道燃气由广钢煤气公司等提供,一些小区的管道燃气也由国威管道煤气公司提供。

  根据新规定,以进口气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以液化石油气国际市场合同价格(简称“CP报价”)为依据;以国产气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以LPG广州石化挂牌价为依据。为保持气价的相对稳定,当CP报价或广州石化挂牌价连续10日平均价格上下浮动不足10%时,气价不作调整。浮动超过10%时,区域性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物价部门提出调价申请。每两次气价调整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因不可抗力造成原料进货成本大幅变动时,可随时申请调整气价。

  拟调定价的区域性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提前向物价部门提出调定价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物价部门在收齐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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