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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公办学校改制走入“歧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1:2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本报讯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优质公办学校是人民群众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将其改为民办学校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加重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今天上午,省教育厅专门发文,要求规范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

  最近一个时期,少数地方试行改革公办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办学校)的办学体制,探索实现办学主体多元化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但在改革办学体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实行改制的目的不正确,有的试图通过改制,变相转移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有的整体出售公办学校,导致优质的无形资产流失,使某些小团体或个人从中获取丰厚的利益;有的因改制工作不细致引起强烈反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省教育厅要求,明确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范围,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改为民办学校的做法立即停止操作;对已经改制的,要坚决按政策法规的要求,进行清理和纠正。

  结合我省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主要在城市(含县城)少数薄弱学校,城市社区、经济开发区新设立的学校和部分企业分离后的学校进行。坚决禁止以改制为名变相转移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或利用优质无形资产使某些小团体或个人获取丰厚利益,或变卖国有教育资产、扰乱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行为。

  此外,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凡实施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的公办学校,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地方和学校不得随便更改学校的性质。任何学校无权自行主持评估、谈判、签字等改制事项。学校改制方案的审核、报批等日常工作,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处(科)、职成处(科)负责承办。

  省教育厅强调,要认真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改制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此外,改制学校的招生升学、学籍管理、教育教学、教材选用、考核评估等按规定进行。改制后的学校仍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收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蒋勇)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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