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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从犯段黎明一审被判刑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2:36 人民网

  人民网北海8月23日电今天下午,“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系列案之一的段黎明案,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一审宣判,段黎明被认定犯有“职务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2年。

  段黎明原是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今年6月28日,段黎明公诉案在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开庭审理,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称为“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的此案中,段黎明被法院认定为是从犯,段黎明今天的判决因而是刑期并不长的2年时间。

  在法庭上,黄春平审判长宣读了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为:“被告人段黎明身为喷施宝公司工作人员,在喷施宝公司尚未对其工薪标准作出决议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虚构本不存在的‘直销部’,又以‘直销部周转金’名义,共同侵占本单位现金人民币131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此外,被告人段黎明并非野村公司的员工,也未受野村公司的委派,在未经喷施宝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将喷施宝公司具有商业性质的相关资料提供给野村公司的行为已非正常的职务行为,事后又以工资的名义非法收取野村公司数额较大的现金港币17872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黎明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段黎明及其辩护人所持的无罪意见没有证据证实,故不予采纳。在共同侵占喷施宝公司款项的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段黎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段黎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黎明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段黎明犯公司人员受贿罪所得的赃款港币17872元(折合人民币1898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段黎明犯职务侵占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退还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

  法庭宣判时,被告辩护人、北海市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文凯参加宣判。在今天下午对“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主犯水麒梁和从犯段黎明的宣判中,喷施宝公司董事长王祥林不仅没有出庭旁听,连平日到庭参加旁听的喷施宝员工也很少,仅是两三人而已,其他的旁听人员主要广西区内新闻单位以及来自北京有关报社的媒体记者。

  在今天的判决中,法院已经认定水麒梁和段黎明是共同犯罪,都犯有“职务侵占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那么,“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由“职业经理人受害第一案”向“职业经理人犯罪第一案”演变,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同时,由于此案还牵涉到境外人员野村公司吕少兰等人,“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是否成为涉外案件或跨国犯罪案件,还有不少未知数。(张骁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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